「案例」該工程能否以造價諮詢公司的審價結果爲工程款結算依據?

「案例」該工程能否以造價諮詢公司的審價結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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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1年4月,經招投標程序,花園鄉政府將富民安居工程發包給三星公司施工。隨後,承包人三星公司將該工程C區轉包給自然人劉某,雙方簽訂《工程施工責任承包協議》,約定預算編制按照哈密地區相關定額執行,合同價款及付款方式以政府部門審定最終決算價為準。

施工過程中,因承包人拖欠劉某工程款,雙方達成談判協議,約定《工程施工責任承包協議》終止履行,劉某先退場,雙方結算後付款。對劉某已完成工程按照哈密地區現行預算定額和取費標準,加上當年當季度的材料調差及人工工資調差進行結算,由承包人三星公司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結算機構進行結算。

2011年12月,承包人委託造價諮詢公司對劉某完成的C區工程按照現場實際完成工程量進行審價結算,並在審價委託書中註明“對結算結果雙方均予以認可”。經審價,造價諮詢公司出具《工程結算諮詢報告》,認定結算總價為1100多萬元。

承包人未按審價結果支付工程款,劉某提起訴訟,要求承包人按照造價諮詢公司審價結果支付拖欠工程款。

劉某認為,造價諮詢公司審價是承包人和劉某雙方談判協議確定的工程結算方式,且承包人和劉某雙方事先約定對審價結果均予以認可。

承包人認為,案涉工程是政府投資項目,案涉工程屬於該項目的一部分,結算應當以政府審計為準,雙方在《工程施工責任承包協議》中也約定以政府審定最終結算價為準,造價諮詢公司出具的審價,不是政府審計報告,作出程序不合法,不能作為結算依據。

請問:造價諮詢公司的審價結果能否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

【律師觀點】

1.《工程施工責任承包協議》無效,但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劉某有權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承包人和劉某簽訂的《工程施工責任承包協議》系承包人將案涉工程非法轉包給了未取得建築施工資質的劉某,該協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禁止性規定,當屬無效。但劉某作為實際施工人對涉案工程履行了施工義務且案涉工程經驗收符合設計及規範的要求,其有權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2.承包人與劉某通過談判協議變更工程結算審計方式有效。

承包人與劉某在談判協議中約定以有資質的造價諮詢機構審價結論作為工程最終結算價的方式,改變了原《工程施工責任承包協議》中以政府審計最終結算價為準的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同時,本案是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劉某之間就未完工工程的爭議,雙方約定的結算方式與政府部門對發包人竣工決算的審查並無關聯,案涉工程僅為富民安居工程的一部分未完工程,與其他施工區完工後的驗收結算也無關聯,亦不影響整個項目其他各方依法、依約進行審計與結算,因此,談判協議的約定並不違反國家規定,應為有效,雙方應當以造價諮詢機構審價結論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

3.案涉工程價款應以造價諮詢公司出具的審價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工程結算諮詢報告》系承包人和劉某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由承包人委託造價諮詢公司為案涉工程進行審價後出具的,工程量由雙方及造價諮詢公司現場核實確定,承包人作為委託人在委託書中事先註明對審價結果均予以認可。另外,造價諮詢公司具備資質且審價程序合法,審價人員也出庭接受了雙方質詢,承包人雖然主張對審價結果持有異議,但沒有證據能夠否定審價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所以應以造價諮詢公司出具的《工程結算諮詢報告》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

本文系王登山律師原創,轉自王登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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