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7 “審價” or “審計”

“審價” or “審計”

先看案例

早在2006年5月,紹興某建築公司與南京某發包方簽訂了一份《建築安裝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於該工程被列入當年南京市重大基本建設項目,南京市有關方面派出專員負責工程進度協調、項目資金控制、工程質量監督等工作。施工過程中,發包方委託南京一家招投標諮詢公司進行分部分項工程造價的跟蹤審價。

2007年9月,工程項目全面竣工交付使用。之後,發包企業委託的審價機構審定工程總造價為1.1億餘元,合同雙方當事人分別在審定單上簽字蓋章確認。之後,發包方尚拖欠原告1000餘萬元工程尾款,且以各種理由拒付。今年10月,該建築公司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仲裁條款,向紹興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對方支付工程欠款。

在仲裁庭上,發包方發表了自己的看法,指出本案工程項目是南京重大基本建設項目,該項目至今未按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程序進行審計。建築公司對該項目施工總承包,不但不協助被告搞好項目審計,而且在結算中高估冒算,故要求重新進行審計。說到這裡,發包方表現得很有姿態,他們表示審計完畢後,願意按審計結果支付工程餘款。

對此,建築公司的代理律師指出,“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與“建築工程竣工結算審價”是兩個概念。所謂“審計”,是指國家行政主管機關在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投產試運行後,國家審計機關對項目的投資效益、投資質量、國有資金運行狀況按照審計機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評價,實行行政經濟監督的行為。

所謂“審價”,是指社會中介機構在工程項目通過竣工質量驗收後,根據合同、國家定額及有關工程資料,對工程結算造價所作的審查核對工作。具體到本案,工程造價已由發包方委託的具有一級審價資格的審價機構審定,且經原、被告雙方簽字蓋章確認,對雙方均已產生法律約束力,本案不應以行政審計為名再拖欠工程款。

在充分聽取雙方意見後,紹興仲裁委員會認為,在建築公司依約施工後,發包方應及時按約定結清工程款。本案工程造價經中介機構審價並由雙方蓋章確認,應當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工程決算並非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結算的必經程序。建築公司要求按有關審價機構審定的工程決算結算工程款的主張可予以支持。最後,裁決南京方面支付1000餘萬元的工程尾款,並承擔相應的仲裁費用。

項目竣工審計與工程造價審計的區別

01

兩者依據不同

竣工決算審計依據《審計法》和審計署發《基本建設竣工決算審計工作要求》進行,基建審計內容為 :(1)竣工決算編制依據;(2)項目建設及概(預)算執行情況;(3)建設成本;(4)交付使用資產;(5)尾工工程;(6)結餘資金;(7)基建收人;(8)投資包乾結餘;(9)投資效益評價。

主要根據國家的審計法和相關規定,對建設項目竣工決算進行審計,主要審查概(預)算在執行中是否超支,超支原因,有無隱匿資金;隱瞞或截留基建收人和投資包乾結餘、以及以投資包乾結餘名義分基建投資之類的違紀行為等等。

工程造價審計主要是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依據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定額工料消耗標準、取費標準以及人工、材料、機械臺班價格參數、設計圖紙和工程實物量,工程造價的確認和控制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在工程項目實施階段,以承包合同為基礎,在竣工驗收後結合施工變更、工程簽證的情況,作出符合施工實際的竣工造價審查結果,它是承發包雙方結算的依據,也是工程決算的基礎資料和依據。

02

兩者標的不同

審計以基建項目為標,包括資金來源、基建計劃、前期工程、徵用土地、勘察設計、施工實施的一切財務收支;工程造價審核以單位工種為標的,只對單位工程造價的合理負責。

03

兩者從業人員不同

審計與工程造價審核是兩個截然不同的專業學科,審計以會計師、審計師為主;而工程造價審核以工程經濟和工程技術人員為主。目前國家正在實行註冊造價工程師制度,今後的工程造價審核,將以造價工程師為主。

04

兩者法律效力不同

計機關和被審計單位是一種審計行政法律關係,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只對被審計單位產生法律效力,對其它單位不產生連帶法律約束力。凡對建設單位投資項目進行的審計結果,對施工單位的造價結算不具有約束力。

05

兩者的目的不同

審計定義為:由獨立的機構和人員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帳本、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資料和資產,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是否真實、合法和有效的行為。審計的目的是加強對公有制投資者資金進行有效的控制,減少投資者濫用職權截留資金,轉移資金於小金庫,造成建設資金流失,實施違法違規行為。其職能是一種監督行為。

工程造價審核是運用科學、技術原理和經濟法律手段,解決工程建設活動中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從而達到提高投資效益的經濟效益目的的行為,是確定造價的實施過程和行為。

綜上所述,根據項目審計與工程造價審核在依據、標的、目的、法律效力、從業人員等方面是有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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