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最高法通報五起涉醫犯罪典型案例

目 錄

1.盧德坤故意殺人案

——持刀砍擊醫生,致1死1重傷,罪行極其嚴重

2.賀正平故意殺人案

——持刀捅刺醫務人員未成年親屬,致重傷

3.王興臣故意殺人案

——持錘擊打醫生,致1重傷1輕傷

4.向冰豪等故意傷害案

——持刀捅刺並毆打醫生,致輕傷

5.宋全喜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

——聚眾擾亂醫療機構秩序,情節嚴重

1

盧德坤故意殺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盧德坤,男,漢族,1982年8月6日出生,農民。

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複核。

罪犯盧德坤已於2017年1月10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典型意義

人類對疾病的認識是一個不斷進步的過程,總有一些疾病當下醫療技術無法治癒,或者無法阻止其惡化,正因這一侷限性,不是所有的醫療效果都能滿足患者的期待。患者不能僅因病情惡化就無端懷疑醫生診治錯誤,更不應該將病情惡化帶來的一切後果都歸咎於醫生,進而報復殺害醫生。本案就是一起患者因無端懷疑醫生診治錯誤而報復殺害醫生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盧德坤判處死刑,體現了對殺醫犯罪堅決從嚴懲處的立場。

2

賀正平故意殺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賀正平,男,漢族,1962年9月25日出生,務工。

裁判結果

本案由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二審裁定已於2017年2月20日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3

王興臣故意殺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興臣,男,漢族,1958年3月13日出生,農民。

裁判結果

本案由黑龍江省集賢縣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興臣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王興臣自認為被害人劉某、張某某未對其認真診治,報復行兇,先後持鐵錘擊打二被害人頭部,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犯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王興臣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王興臣已著手故意殺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殺人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王興臣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宣判後,刑事部分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已於2017年1月10日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4

被告人向冰豪,男,土家族,1997年4月20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曹某,男,土家族,1998年7月21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劉林,男,土家族,1998年3月13日出生,務工。

裁判結果

本案由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向冰豪、曹某、劉林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輕傷,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在共同犯罪中,向冰豪、曹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劉林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曹某作案時不滿十八週歲,依法應當從輕處罰。向冰豪、曹某、劉林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向冰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對被告人曹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對被告人劉林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上述判決已於2016年12月6日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5

宋全喜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全喜,男,漢族,1961年8月4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宋胖胖,男,漢族,1993年9月10日出生,農民。

裁判結果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縣人民法院審理。

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上述判決已於2016年11月22日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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