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最高法通报五起涉医犯罪典型案例

目 录

1.卢德坤故意杀人案

——持刀砍击医生,致1死1重伤,罪行极其严重

2.贺正平故意杀人案

——持刀捅刺医务人员未成年亲属,致重伤

3.王兴臣故意杀人案

——持锤击打医生,致1重伤1轻伤

4.向冰豪等故意伤害案

——持刀捅刺并殴打医生,致轻伤

5.宋全喜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聚众扰乱医疗机构秩序,情节严重

1

卢德坤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卢德坤,男,汉族,1982年8月6日出生,农民。

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罪犯卢德坤已于2017年1月10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人类对疾病的认识是一个不断进步的过程,总有一些疾病当下医疗技术无法治愈,或者无法阻止其恶化,正因这一局限性,不是所有的医疗效果都能满足患者的期待。患者不能仅因病情恶化就无端怀疑医生诊治错误,更不应该将病情恶化带来的一切后果都归咎于医生,进而报复杀害医生。本案就是一起患者因无端怀疑医生诊治错误而报复杀害医生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卢德坤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杀医犯罪坚决从严惩处的立场。

2

贺正平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贺正平,男,汉族,1962年9月25日出生,务工。

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审裁定已于2017年2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3

王兴臣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兴臣,男,汉族,1958年3月13日出生,农民。

裁判结果

本案由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兴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兴臣自认为被害人刘某、张某某未对其认真诊治,报复行凶,先后持铁锤击打二被害人头部,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王兴臣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兴臣已着手故意杀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杀人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兴臣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宣判后,刑事部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已于2017年1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4

被告人向冰豪,男,土家族,1997年4月20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曹某,男,土家族,1998年7月21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刘林,男,土家族,1998年3月13日出生,务工。

裁判结果

本案由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向冰豪、曹某、刘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向冰豪、曹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林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曹某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向冰豪、曹某、刘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向冰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被告人曹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对被告人刘林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16年12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5

宋全喜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全喜,男,汉族,1961年8月4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宋胖胖,男,汉族,1993年9月10日出生,农民。

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审理。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16年11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聚焦法治领域,解读热点事件

扫描【指纹】识别二维码关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