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现女版“盗圣” 短时间内连盗四、五起 令人防不胜防!

盗:私利物也。从古至今,盗窃一直是为人所不齿的事情。“盗窃一次,做贼一世”,这个真的沾不得...

近日,阜城县公安局细致缜密排查,成功抓获一名盗窃惯犯,及时挽回了群众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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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手机牵出了八百元现金被窃

2018年6月23日,阜城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接警称:阜城县某小区车库服装店发生盗窃。民警立即赶赴案发现场,经询问店主石某得知:店内无监控设备,但案发时间段店内客流量不大,当时被盗手机放置在收银台上。据店主回忆收银台附近确有一名熟客徘徊。随后,店主石某与嫌疑人通过微信取得联系,嫌疑人先是含糊其辞后承认拿走了手机,却迟迟不归还。

案件陷入了瓶颈,嫌疑人身份不明且无固定证据证实嫌疑人的盗窃事实,仅凭一个微信号又如何让其现身呢?此时,受害店主想到,在手机丢失几天前,石某还与嫌疑人有过接触,随后石某钱包中八百余元现金不翼而飞,当时以为是不小心丢失了,石某分析,极有可能是嫌疑人偷走的。二次作案,且心思缜密,那她会不会还犯有其它案件呢?

盗窃有瘾成惯犯

民警全力循迹追踪陈某时,又接连发现两起案件,嫌疑人陈某在某养生馆趁店员不备,盗窃现金两百元。在某服装店编造借口支开店主,盗窃店内现金三百元。为防止陈某再次作案,办案民警在其频繁出现的活动区域内布控蹲守,静待“佳人”。

尘埃落定难逃法律制裁

2018年7月23日,嫌疑人陈某现身,民警在陈某落脚的宾馆将其掏窝抓获。陈某如实交代了其数次蓄意盗窃财物的犯罪事实。

目前,陈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今日普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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