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最好方式是什麼?

「案例」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最好方式是什麼?

案情簡介:

上海SB包裝工業有限公司、羅某於1995年10月1日簽訂勞動合同,後續籤勞動合同,並於2008年1月18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7年5月23日,上海SB包裝工業有限公司向羅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企業生產場地發生變動,企業經營模式的轉換,造成企業人員過盛為由解除勞動合同。2017年5月31日,羅某收到上海SB包裝工業有限公司支付的經濟補償金114,954.40元、代通金5,225.20元。羅某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5,225.20元。羅某於2017年5月25日向上海市靜安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上海SB包裝工業有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13,512元。

2017年7月14日,上海市靜安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靜勞人仲(2017)辦字第123X號裁決書,裁決上海SB包裝工業有限公司於裁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羅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差額107,939.87元。上海SB包裝工業有限公司、羅某不服裁決,均訴至法院,要求判如訴請。

法院庭審:

法院認為,法律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在發生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勞動者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能達成協議並支付相應的補償金等後,才可以解除雙方勞動合同。本案中,上海SB包裝工業有限公司原生產經營場地被拆除,羅某履行勞動合同的地點發生變化,屬於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在法院審理中,上海SB包裝工業有限公司均未能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上海SB包裝工業有限公司曾就勞動合同內容變更與羅某進行協商。該公司在本院審理期間堅持認為曾與羅某進行過協商,但表示協商的內容就是解除合同。故上海SB包裝工業有限公司的做法不符合勞動法律的規定

綜上,上海SB包裝工業有限公司應支付羅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29,908.80元(5,225.20元×22個月×2倍)。因上海SB包裝工業有限公司、羅某均陳述,上海SB包裝工業有限公司就解除勞動合同一事已向羅某支付了經濟補償金114,954.40元、代通金5,225.20元,共計120,179.60元,故上海SB包裝工業有限公司還需支付羅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差額109,729.20元(229,908.80元-120,179.60元)。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第八十七條 規定,判決上海SB包裝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羅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差額109,729.20元。

律師建議: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要單方解除勞動關係就一定要遵守勞動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本案中用人單位由於經營發生重大變化而需要裁減員工,用人單位應當在單位經營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與勞動者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進行協商,協商不成且支付足額補償金後,方可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以上理由解除勞動合同時要注意保留相關協商證據,比如可以進行談話錄像和錄音,以便在未來有可能的訴訟中使用。

解除勞動合同的最好方式是勞資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公司企業可以根據勞動法規定,直接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後解除勞動關係並簽訂書面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這樣可以直接達到解除勞動合同的目的。(本文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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