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管理中,你對“工資”有多少了解呢?

在企業管理中,你對“工資”有多少了解呢?


在絕大多數企業管理過程,薪酬體系的構架是非常重要的。普遍認為,較好的薪酬體系,有利於正向激勵員工,增強員的工作積極性,進而幫助企業帶來更多的效益;相反,薪酬體系如果不好,則會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嚴重影響企業的運營管理和效益。


於是,很多專家都在研究薪酬體系的建設,並且提出了各式各樣的方法。比如:合夥人制度,股權激勵,績效提成獎勵等,均是為了能夠正向刺激員工,增強員工積極性以及自主性。


總得來說,多數企業,都是以金錢來正向激勵員工的。但是,卻也產生了一系列的不良反應。總結起來就是,給員工的錢越來多,但是員工越來越不容易滿足了,與此同時,也嚴重影響了企業的正常運營以及效益。


事實上,只要釐清了“工資”的定義,薪酬體系的建設,也就變得輕鬆多了。


事實上,關於“工資”的規定,國家出臺的一些法律法規,已經給出了明確的指導。只不過,在日常生活中,絕大多數人,不知道這些法律法規,也總想不起來會有法律法規這一項的存在。畢竟,如果不遇上什麼大事,誰也不會想到法律法規這一塊來。


那麼,在本文中,筆者將重點做一些梳理。


首先,我們要知道一下,關於“工資”的規定,有這麼幾個法律法規。


  1. 《勞動法》
  2. 《勞動合同法》
  3.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4. 《最低工資規定》


接下來,就分別從這幾個規定中來詳細說明。


一、《勞動法》


第五章 工  資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按勞分配,是什麼意思呢?就是按照勞動量來進行分析。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就不得。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這句話的意思就是,當經濟發展提升了,工資也相應地要提高。放到企業來說,就是企業整體的收益規模增長了,員工的工資,也應當相當得得到提高。


國家對工資的總量實行宏觀調控”。同樣的原則,放到企業來說,企業對員工工資的總量也要實行宏觀調控。企業如何對員工工資進行宏觀調控呢?實際上,就是說,員工工資總額會有一個上限的。


比如說,企業預計的工資總支出是10000元,企業如果招10個人,每個人平均工資是1000元;如果只招5個人,那每個人的平均工資就是2000元。這個就是所說對工資的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則是對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在企業中的具體適用。

《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則是規定了員工工資的最低標準。也就是說,企業給員工的工資,最低不能低於某個標準。


因此,按照《勞動法》這幾條的規定,就是說,如果員工付出了勞動,無論勞動付出多與少,都有一個最低的工資標準。如果員工沒有付出勞動,則沒有最低工資標準的限制,這時,企業就可以不發工資


二、《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一條規定,則是規定了試用期的工資計算方法。這裡有三個條件


  1. 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的工資;
  2. 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3. 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這一條規定,是說,工資的多少,需要在勞動合同上進行體現。勞動合同上,約定的是多少,就是多少。


四、《最低工資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


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在這裡,關於工資的規定,有幾個關鍵詞,分別是法定工作時間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正常勞動


在這裡,總結一下,就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在一定的時間內,提升了正常勞動


那麼,什麼是正常勞動呢?這個就是由各個企業,根據自己情況來制定的。但是,有不少管理不專業的企業,對於員工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工作方式、工作流程,沒有非常明確的成文規定。這也就造成了,有時候員工感覺自己提供了正常勞動,但是老闆卻認為沒有提供正常勞動


所以,這個時候,員工和老闆之間,在工資方面就產生了矛盾。員工認為,應當發放全部工資,老闆卻認為,工作沒做到位,就得扣錢。


最後,我們總結一下。在企業管理過程中,工資有國家強制規定的最低標準,但是沒有上限;但是具體到每個企業,則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制定一個工資總額,即上限。


而工資發給每個員工多少,則是企業根據“按勞分配”原則進行。同時,在企業管理過程中,一定要有清晰明確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工作方式和工作流程。只有這樣,才能去判定一個員工是否提升了正常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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