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2 就業歧視案|因查出艾滋被辭退,小夥重回崗位了

近日,備受各界矚目的四川內江艾滋感染者訴某公司勞動爭議案在內江市中區法院主持下進行了調解,原告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雙方現場簽署了一份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被告內江某公司並且支付原告謝鵬(化名)6.3萬元人民幣作為補發此前的工資(二倍計算)。加上此前勞動仲裁委裁決被告支付謝鵬的6758.74元,調解協議總價值逾17萬元。上週,謝鵬的銀行賬號已經收到了6萬元人民幣(收款記錄見下圖)。

就業歧視案|因查出艾滋被辭退,小夥重回崗位了

律師界認為,在我國迄今發生的九起艾滋就業歧視案中,用人單位第一次主動接收艾滋感染者回到工作崗位,是一次里程碑式的突破。

起 因

希望到絕望只因體檢結果

2017年4月7日,謝鵬以入職招聘第一名的成績滿懷“大顯身手”的希望進入內江市某公司,入職一個多月後,單位人事部電話通知通過實習期即將轉正。對未來滿懷期待的謝鵬沒想到,這卻成為了自己人生的一個轉折點。

“當時體檢結果出來後,醫生告訴我,我的HIV抗體檢測成陽性。”謝鵬說,當時自己就懵了,但抱著懷疑的心理,謝鵬提出了複檢,而後就是一段漫長的等待。6月9日,謝鵬突然收到了公司的通知,“部門主任跟我談話說因為你入職體檢不合格,回家好好‘養病’吧”,謝鵬回憶道,當時自己真的很絕望。

此後,謝鵬多次向公司申請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回到單位上班,但公司只讓他在家休養治病未談其他,不同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只是讓謝鵬在家完成工作任務後用網絡傳輸的方式傳給公司同事,後在7月27日支付3000元工資後,便了無音訊。

維 權

申請勞動仲裁,提出希望回單位上班

回到家裡的謝鵬只在網絡上尋找相關信息。他發現,我國法律規定,艾滋檢測遵循“自願諮詢檢測”原則,公司入職體檢不應包含艾滋檢測。

在律師的幫助下,謝鵬於2017年11月10日向內江勞動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請。

申請中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去年4月7日至6月9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中的其中一倍工資17646.1元,支付去年6月10日起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支付的雙倍工資暫計42000元,並與他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我還是希望回到原來的崗位正常工作。”謝鵬說。

就業歧視案|因查出艾滋被辭退,小夥重回崗位了

2017年11月27日,內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庭,開庭審理這一勞動爭議,並在12月6日作出裁決:用人單位由於未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應支付謝鵬6月9日前的雙倍工資;6月9日公司以體檢不合格為由與謝鵬解除了勞動關係,故不屬於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結 果

經法院調解小夥重回公司上班

“我不是公務員,但體檢卻以公務員的標準進行了HIV抗體檢測!並可能以此為由拒絕簽約,我認為單位存在歧視艾滋病人的情況。”不滿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結果的謝鵬向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要求獲得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外,並要求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18年1月25日,內江市市中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後根據雙方意願達成調解結案。

就業歧視案|因查出艾滋被辭退,小夥重回崗位了

謝鵬的代理律師於全介紹,2018年春節過後,法院又聯絡原告方,瞭解原告的心態和期待、以及原告調解意願。在原告方表達了調解意願之後,法院將調解時間定為4月28日、“國際勞動節”前的最後一個工作日。並且當場達成了調解協議、簽訂了勞動合同。調解協議內容如下:

一、原告(注:謝鵬)與被告(注:內江某公司)自願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月工資以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為準,扣除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及個人所得稅後每月不低於34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4月7日至2017年6月9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6758.74元(該款項已經支付);

三、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6月10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63,000元,此款定於2018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

就業歧視案|因查出艾滋被辭退,小夥重回崗位了

未 來

直面自己的人生,努力工作、回饋社會

“前前後後差不多一年了!”談到本案的歷程,謝鵬感慨萬千。“現在,我終於回到了我鍾愛的工作崗位,我希望通過自己的努力工作,來回饋各界傳遞給我的溫暖和力量。”

“我從勞動節後就回到了單位上班。”謝鵬笑著告訴記者。

那麼對於謝鵬重回公司上班,公司領導和職員又是怎麼看的呢?

據謝鵬介紹,近段時間來可以明顯感到單位的態度變化,不管是領導還是同事大家對他都很關照,態度與他剛上班的時候相比沒有多大的區別。同時,謝鵬稱,有一件事讓他很感動。“讓我意外的是,我得知單位的領導召集了部門負責人開會,參會的同事們一致投票表示願意和艾滋感染者共事”,謝鵬激動地說。

對於能取得這麼一個滿意的結果,於全認為:“本案最終能夠達成調解,離不開當事人的堅持、法官的細緻工作、公司的從善如流,更離不開公司職員在內的廣大公眾的理解、關注和支持。於全及謝鵬表示,在此一併謝過。

附1:

四川省內江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劉波主任:

我們是關注艾滋就業歧視的公益律師,來自全國十多個省份,從多家媒體讀到了正在四川省內江市市中區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原告謝鵬(化名),在入職體檢中查出HIV陽性,隨後被內江某公司炒了魷魚。我們認為,內江市六醫院醫院為該公司檢測勞動者的HIV標誌物、並將HIV抗體檢測呈陽性的勞動者判為“不合格”,是明顯的違法違規行為,導致艾滋感染者的勞動就業權受到侵犯、遭受就業歧視。值此5月1日“國際勞動節”之際,我們致信貴局,望貴局及時履行法定職責、嚴厲查處內江市六醫院的違法行為,以保障艾滋感染者的隱私權和勞動就業權。

一、內江市六醫院為用人單位檢測勞動者的艾滋標誌物,違反了國務院《艾滋病防治條例》。

據《法制晚報》2018年1月24日報道,內江市六醫院為謝鵬所做的入職體檢中,進行了HIV抗體檢測。據《法制晚報》登載的《內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內勞人仲案[2017]246號)》顯示:“2017年6月6日,內江市六醫院正式出具申請人(注:即謝鵬)體檢不合格報告並送達被申請人(注:用人單位)。”

國務院頒佈的《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家實行艾滋病自願諮詢和自願檢測制度。該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預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規定應當進行艾滋病檢測的情形。

從新聞報道中我們得知,小謝所入職的是家文創公司。文創公司的入職,不屬於《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應當進行艾滋病檢測的情形”。內江市六醫院的行為,違反了《艾滋病防治條例》的規定。

二、內江市六醫院判定艾滋感染者入職體檢“不合格”,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條例》。

根據國務院有關部委現行的規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能從事的行業計有公務員、軍人、公共場所服務人員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從事絕大多數行業都是合格的。內江市六醫院判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謝鵬入職文創公司“不合格”,沒有任何依據,顯然屬於歧視。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時救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條也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三、按照《艾滋病防治條例》,地方衛計委負有監管職責。

根據《艾滋病防治條例》:

第五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二)未按照規定免費提供諮詢和初篩檢測的;

四、內江市六醫院的違法行為與國家層面對艾滋病感染者的關懷精神相背離。

近幾年,國家主要領導人多次指示要關懷不要歧視艾滋病人,***主 席、***總 理 均在不同場合就艾滋病人的權益問題發表講話,***女士作為 第 一 夫 人 擔任關愛艾滋病形象大使,亦再好不過的詮釋了該種精神。另外,2013年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的《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消除一切就業歧視”,也顯示了新一屆最高領導層對就業歧視問題的新態度。

內江市六醫院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行為,不僅違反了法律,而且與相應的國家精神導向相背離,理應引起貴局的重視。

五、內江艾滋就業歧視案國內外影響巨大,貴部門應當予以重視

四川內江艾滋歧視案,關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權益這一重大社會議題,社會影響巨大,自起訴始就受到社會輿論的廣泛重視,被媒體大量報道。貴局理應及時介入、嚴肅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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