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2 就业歧视案|因查出艾滋被辞退,小伙重回岗位了

近日,备受各界瞩目的四川内江艾滋感染者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在内江市中区法院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原告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现场签署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被告内江某公司并且支付原告谢鹏(化名)6.3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发此前的工资(二倍计算)。加上此前劳动仲裁委裁决被告支付谢鹏的6758.74元,调解协议总价值逾17万元。上周,谢鹏的银行账号已经收到了6万元人民币(收款记录见下图)。

就业歧视案|因查出艾滋被辞退,小伙重回岗位了

律师界认为,在我国迄今发生的九起艾滋就业歧视案中,用人单位第一次主动接收艾滋感染者回到工作岗位,是一次里程碑式的突破。

起 因

希望到绝望只因体检结果

2017年4月7日,谢鹏以入职招聘第一名的成绩满怀“大显身手”的希望进入内江市某公司,入职一个多月后,单位人事部电话通知通过实习期即将转正。对未来满怀期待的谢鹏没想到,这却成为了自己人生的一个转折点。

“当时体检结果出来后,医生告诉我,我的HIV抗体检测成阳性。”谢鹏说,当时自己就懵了,但抱着怀疑的心理,谢鹏提出了复检,而后就是一段漫长的等待。6月9日,谢鹏突然收到了公司的通知,“部门主任跟我谈话说因为你入职体检不合格,回家好好‘养病’吧”,谢鹏回忆道,当时自己真的很绝望。

此后,谢鹏多次向公司申请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回到单位上班,但公司只让他在家休养治病未谈其他,不同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让谢鹏在家完成工作任务后用网络传输的方式传给公司同事,后在7月27日支付3000元工资后,便了无音讯。

维 权

申请劳动仲裁,提出希望回单位上班

回到家里的谢鹏只在网络上寻找相关信息。他发现,我国法律规定,艾滋检测遵循“自愿咨询检测”原则,公司入职体检不应包含艾滋检测。

在律师的帮助下,谢鹏于2017年11月10日向内江劳动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

申请中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去年4月7日至6月9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的其中一倍工资17646.1元,支付去年6月10日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支付的双倍工资暂计42000元,并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还是希望回到原来的岗位正常工作。”谢鹏说。

就业歧视案|因查出艾滋被辞退,小伙重回岗位了

2017年11月27日,内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这一劳动争议,并在12月6日作出裁决:用人单位由于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谢鹏6月9日前的双倍工资;6月9日公司以体检不合格为由与谢鹏解除了劳动关系,故不属于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结 果

经法院调解小伙重回公司上班

“我不是公务员,但体检却以公务员的标准进行了HIV抗体检测!并可能以此为由拒绝签约,我认为单位存在歧视艾滋病人的情况。”不满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结果的谢鹏向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获得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外,并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8年1月25日,内江市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后根据双方意愿达成调解结案。

就业歧视案|因查出艾滋被辞退,小伙重回岗位了

谢鹏的代理律师于全介绍,2018年春节过后,法院又联络原告方,了解原告的心态和期待、以及原告调解意愿。在原告方表达了调解意愿之后,法院将调解时间定为4月28日、“国际劳动节”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并且当场达成了调解协议、签订了劳动合同。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原告(注:谢鹏)与被告(注:内江某公司)自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月工资以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为准,扣除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后每月不低于34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4月7日至2017年6月9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758.74元(该款项已经支付);

三、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6月10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3,000元,此款定于2018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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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来

直面自己的人生,努力工作、回馈社会

“前前后后差不多一年了!”谈到本案的历程,谢鹏感慨万千。“现在,我终于回到了我钟爱的工作岗位,我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工作,来回馈各界传递给我的温暖和力量。”

“我从劳动节后就回到了单位上班。”谢鹏笑着告诉记者。

那么对于谢鹏重回公司上班,公司领导和职员又是怎么看的呢?

据谢鹏介绍,近段时间来可以明显感到单位的态度变化,不管是领导还是同事大家对他都很关照,态度与他刚上班的时候相比没有多大的区别。同时,谢鹏称,有一件事让他很感动。“让我意外的是,我得知单位的领导召集了部门负责人开会,参会的同事们一致投票表示愿意和艾滋感染者共事”,谢鹏激动地说。

对于能取得这么一个满意的结果,于全认为:“本案最终能够达成调解,离不开当事人的坚持、法官的细致工作、公司的从善如流,更离不开公司职员在内的广大公众的理解、关注和支持。于全及谢鹏表示,在此一并谢过。

附1:

四川省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波主任:

我们是关注艾滋就业歧视的公益律师,来自全国十多个省份,从多家媒体读到了正在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原告谢鹏(化名),在入职体检中查出HIV阳性,随后被内江某公司炒了鱿鱼。我们认为,内江市六医院医院为该公司检测劳动者的HIV标志物、并将HIV抗体检测呈阳性的劳动者判为“不合格”,是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艾滋感染者的劳动就业权受到侵犯、遭受就业歧视。值此5月1日“国际劳动节”之际,我们致信贵局,望贵局及时履行法定职责、严厉查处内江市六医院的违法行为,以保障艾滋感染者的隐私权和劳动就业权。

一、内江市六医院为用人单位检测劳动者的艾滋标志物,违反了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

据《法制晚报》2018年1月24日报道,内江市六医院为谢鹏所做的入职体检中,进行了HIV抗体检测。据《法制晚报》登载的《内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内劳人仲案[2017]246号)》显示:“2017年6月6日,内江市六医院正式出具申请人(注:即谢鹏)体检不合格报告并送达被申请人(注:用人单位)。”

国务院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从新闻报道中我们得知,小谢所入职的是家文创公司。文创公司的入职,不属于《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内江市六医院的行为,违反了《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

二、内江市六医院判定艾滋感染者入职体检“不合格”,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委现行的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能从事的行业计有公务员、军人、公共场所服务人员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从事绝大多数行业都是合格的。内江市六医院判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谢鹏入职文创公司“不合格”,没有任何依据,显然属于歧视。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地方卫计委负有监管职责。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四、内江市六医院的违法行为与国家层面对艾滋病感染者的关怀精神相背离。

近几年,国家主要领导人多次指示要关怀不要歧视艾滋病人,***主 席、***总 理 均在不同场合就艾滋病人的权益问题发表讲话,***女士作为 第 一 夫 人 担任关爱艾滋病形象大使,亦再好不过的诠释了该种精神。另外,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消除一切就业歧视”,也显示了新一届最高领导层对就业歧视问题的新态度。

内江市六医院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而且与相应的国家精神导向相背离,理应引起贵局的重视。

五、内江艾滋就业歧视案国内外影响巨大,贵部门应当予以重视

四川内江艾滋歧视案,关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权益这一重大社会议题,社会影响巨大,自起诉始就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重视,被媒体大量报道。贵局理应及时介入、严肃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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