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物業公司未與業委會簽訂合同,但只要得到了物業公司實質性的服務就要交費,合理嗎?

打老虎666


如果這樣強買強賣的手段得到支持的話,我們業主是不是可以每天拿瓶水在院子裡噴一下就去物業要工資了?不給就是違法。


大皇蜂


問題表述的不太詳細,物業公司為何與業委會沒有簽訂合同呢?


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產生服務與被服務的關係,其基礎文件就是《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是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沒有這個基礎,雙方在法律上就不存在互相之間的權利與義務。


出現問題中的情況可能是:

該小區目前還處於前期物業管理階段,雖然小區業已召開業主大會並選舉了業委會,但業委會尚未選聘新的物業公司並與之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而前期物業公司依舊按照與小區開發商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在小區實施服務,在此情況下,只要業主得到了該物業公司實質性的服務,那就需要繼續繳納物業費,這是沒有問題的。


實踐中,在小區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時,選聘物業公司並與之簽訂物業服務合同,都是必備的一項議題,而且是關係到小區由前期物業管理過渡到正常期物業管理的重大事項。只有當業委會與業主大會決定選聘的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後,開發商與前期物業之間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才能終止。


海風116067626


沒有合同,沒有約定,沒有招聘你們物業進來就是不請自來的強盜!必須取消,必須滾蛋!沒有合法性,純粹的非法組織!癩皮狗一個!開發商強加給小區的物業應該隨著賣房子結束而取締。很多物業已經成為殘害業主的害人蟲!一群瘋狗!看看最近的視頻,物業令人髮指,胡作非為,已經倒逼國家出臺法律,堅決取消非法物業!業主沒有聘請的,沒有委託的都是強盜進家門,必須轟出去,滾蛋!


長春山清水秀


什麼叫實質性,物業公司本身樂是強盜,該不該收的費用都收了,物業合同本身就是大氣合同,它只制業主,業主不制它,它還要收取每戶5佰元保證金.一個近3千戶的小區算一下3000戶x500二一百伍拾萬,按銀行存款利息算一下是多少錢,這個保證金物業給保證的是什麼?物業公司收取的公共面積收費,比如四大營運商,廣電,移動,電信,聯通,每個.營運商進小區都要先給物業公司交幾萬元,收費後才能進小區,這筆費用是物業公司的嗎?一不公佈收了多少錢,二不公佈帳,反正收的錢就是我的這跟強盜槍人有沒有分別,所以雙手贊同取蹄物業!


心海2711


物業公司合同到期後,再無全體業主及業主委員會沒有聘用新物業的情況下,可以繼續留用,若是聘用了新物業,並簽定了新的物業合同,由於舊物業不退出,導致新物業無法入駐,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物業付出勞動,業主也可以不交物業費,因這是物業公司的一廂情願。這是有法律法規的。比如,車遇紅燈小流氓見狀上來擦車問司機要錢,給是情面,不給是應該,若小流氓到法院上訴司機擦車不給錢,法院會支持小流氓嗎?


手機用戶63824178598


完全不合法,法律應規定物業公司不管是前期物業,到期了應自覺接受第三方審計部門審查,並做好清場準備工作,主動於業委會交流,如未成立業委會,應於社區對接!方可!不能跟無賴似的賴著不走,所謂的延續服務就是一無賴做為,誰認可找誰去。真正的是所有的物業公司難道不應捫心自問,為什麼全國這麼多的小區強烈要求物業撒場?已到忍無可忍之地步了!


也就一俗子


這從實質講是不合法的。這種情況是否存在?這不清楚,但從法律的方面講,新的物管條例是不允許的。消保法中也不允許的,合同法出也不允許的。這實質上就是強賣商品。假如法院判業主交費,這樣的判決可以拿到網上示眾討論。最高法廢除一條司法解釋:企業與個人發生糾紛,法院要維護企業的利益。但餘溫還在。最近討論的是院有沒有權力這樣做?立法機構和司法機構的界線是明確的。法官的責任是“實現”法律,而不是造法和更改法律。如果賦於法官造法和更改法律,法律就變成一紙空文。所以,如提問是事實的,那麼就是違法的。判決就是錯誤的。沒有合同雙方不存在權力和義務,就不會產生債權和債務的關係。事實上所在地區的住房辦在行政上管理也存在問題,這樣的債權和債務關係發生實質上在法律面前不成立。現在司法改革在進行中,很多問題會得以解決。不能違法行判。


權權2698


這是個開放性問題,未簽訂合同原因很多,結果也有不同。再贅述法規條例沒什麼意義,這裡舉幾個例子。

第一個:業委會剛剛成立但尚未選聘出哪個物業公司開展物業服務,此時仍由開發商選定的前期物業公司負責物業服務,物業費應該交。

第二個:開發商已經選聘了新的物業公司,並已就新老物業公司交接事宜履行了相關程序,到期後老物業公司拒絕退場,則物業費不應交給老物業公司(除非部分業主對老物業公司有欠費)。

第三個:物業服務合同已到期,業委會尚未選聘出新的物業公司,此時協商好由老物業暫時繼續管理,則物業費應該交。


001採姑娘的小蘑菇


首先,物業公司要進入小區,先要徵得業委會的同意,因為業委會代表小區全體業主,如果沒有簽訂合同,那麼該物業是不被小區認可的,屬於強行推銷,可以拒絕付費,同時,業委會有權將該物業驅逐出去,如果該物業公司強賴著不走,可以通過屬地居委會或者房管局來勸退該物業公司,如果還是強賴著不走,那麼就走法律程序進行訴訟。


不想做房奴


推進依法治國。必須有規矩,必須依法辦事。理論聯繫實際,實事求是。那麼根據現實的情況,新落成的住宅樓在過渡階段可以制定一個規定,在過渡時期。提供了實際服務,當然可以收費。當必須制定切實可行,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具體辦法措施。且應明確規定過渡期限時間。如果只是簡單的含糊去捉所謂提供實質服務而收費合理,這樣就會造成混亂和對法律的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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