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固法院案例】借車那些事

隨著私家車的大量普及,交通事故的發生率也逐年遞增。很多人都有這樣的疑問:發生交通事故時,如果機動車的駕駛人與所有人並非同一人,該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呢?

近日,西固法院受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2018年9月,張某駕駛王某所有的小型客車行駛途中,追尾前方同向李某駕駛的電動兩輪摩托車,致車輛損壞、李某受傷。經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完全責任。經診斷,李某的傷情為面部外傷、胸部外傷、雙肘、左腕、右手受傷、左側髖部外傷、左側大腿外傷、右膝外傷。李某住院治療期間,共支出醫療費用34971.57元。李某出院後多次要求肇事車輛的所有人(王某)和駕駛人(張某)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而張某與王某之間就賠償責任問題相互推諉,李某遂將二人一併訴至法院。

西固法院受理本案後,辦案法官立即組織三人調解。被告張某主張,肇事車輛系王某所有,原告的醫療費用應由他和王某共同分擔,而不應由他自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被告王某卻堅持認為,自己只是將車輛借給別人駕駛,原告李某的受傷是張某駕駛不慎所致,與自己沒有任何關係,所有的賠償責任應由張某一人承擔。

到底應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呢?我們知道,所有車輛都會投保交強險,很多車輛除交強險外還會同時投保各類商業保險,而保險的目的本身就是防患於未然,所以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首先應當在保險責任限額範圍之內承擔賠償責任。經辦案法官調查,肇事車輛此前除交強險外,再未投保過其他商業保險,所以由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對原告李某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

可是肇事車輛僅僅投保了交強險,遠不足以賠償李某的全部醫療費用,剩餘費用又該由誰來承擔呢?我們先來看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的規定十分明確,在這種情況下,應由機動車的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交通事故發生時,肇事車輛系張某駕駛,且張某對事故發生負全部責任,所以由張某賠償原告李某的醫療費用也在情理之中。

但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如果張某沒有能力賠償全部醫療費用,肇事車輛的所有人王某是否也要承擔賠償責任呢?依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只有在“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時才會承擔賠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的“過錯”通常與“義務”相對應,如果行為人沒有盡到相應的義務,則就可以認為他主觀上存有“過錯”。在車輛出借過程中,作為車主,最主要的義務就是保障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的安全,既確保車輛本身不存在質量問題,符合安全上路的相關標準。除此之外,還要對借車人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如確定借車人是否具有駕駛資格、是否存在飲酒或吸毒後駕駛等情形。如果機動車所有人未盡到這些義務,發生交通事故時就應當認定其在主觀上存有“過錯”,反之則不能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王某的車輛不存在質量問題,張某也具有機動車駕駛資格,沒有酒駕、毒駕等情形,應當認為王某已經在借車時盡到了必要的注意義務;雖然交通事故系張某駕駛不慎所致,但這種“駕駛不慎”純屬張某的個人行為,王某不可能在出借車輛時有所預見,所以並不能當然認定王某主觀上存有過錯。辦案法官最終決定:原告李某的醫療費用應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張某承擔。

雖然車主王某沒有被判承擔賠償責任,但相信這次“不愉快”的借車經歷已經給他留下了深刻的記憶。其實借車本身不同於出借其他物品,稍有不慎就會帶來安全隱患。在此呼籲所有車主,出借車輛時一定要格外留意,千萬不要礙於一時情面就將車輛隨意借給他人。

【西固法院案例】借車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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