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財起意再詐騙 “累犯”案發又判刑

休業期間停放在路邊的推土機不翼而飛,報案偵查後發現竟是被人偷偷賣掉,這是黃驊法院審結的一件詐騙案件,被告人姬某最終為自己的犯罪行為付出了代價。

2019年2月,姬某看到某高速公路偏西工地上停放著一輛推土機,於是見財起意,謊稱推土機是自己的,以9600元的價格賣給了王某華。此後,為防止王某華髮現“貓膩”找自己算賬,姬某立即更換了手機號並隱匿起來,賣推土機的貨款被他用於信用卡還款及個人消費。

不久之後,王某新發現自己停在工地上的推土機不翼而飛,於是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經過偵查,姬某的“圈套”浮出水面,姬某被公安機關執行逮捕,黃驊檢察院以詐騙罪向黃驊法院提起公訴。

黃驊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姬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96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經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姬某曾因搶劫罪、盜竊罪和詐騙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因被告人姬某認罪態度較好,自願認罪認罰,酌情從輕處罰。

最終,黃驊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姬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並責令退賠被害人王某華損失人民幣9600元。

【法官說法】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姬某在王某新和王某華均不知情的情況下,虛構推土機屬於自己的事實,將推土機賣給王某華,騙取王某華9600元,構成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此前,姬某曾因分別犯搶劫罪、盜竊罪和犯詐騙,被判處有期徒刑,這次犯詐騙罪又被判處有期徒刑,且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之內,繫累犯,應予以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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