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債子還”是一個成語,也代表了大多數人日常生活中的理解,其意思是,父親生前的債務,由子女負責償還;也指父輩的過錯累及子女。但依據現行法律規定,父親生前的債務,是否全部都由子女償還呢?未必。
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很清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對該法條進行分析,大概有以下幾層意思:
1.父輩有遺產的,才涉及繼續償還的問題;
2.子女為遺產繼承人的,才有義務代為償還;
3.子女只需在“繼承財產範圍內”還款——繼承多少,還多少;
4.子女也可以自願償還“繼承遺產範圍”以外的債務,純屬個人自願;
5. 子女放棄繼承遺產的,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因此,“父債子還”,是有一定前提條件的,我們對於生活中的俗語、成語,一定要結合現行法律規定進行理解。
黃維升律師,深圳執業律師,擅長勞動糾紛、合同糾紛、侵權糾紛、婚姻家事、企業治理、執行、刑事辯護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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