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哪些情況下支持,哪些情況下不支持

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指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依法受到保護。第一,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應當在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讓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予以支持。但是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應當不予支持,因為要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第二,出租人如果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在此情形下,承租人也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第三,出租人委託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五日前通知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如果未參加拍賣的,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不予支持:第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第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第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第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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