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孫楊事件的全部過程,以及在公平的角度怎麼看待。

這幾天最重磅的新聞,莫過於孫楊被宣佈禁賽八年。一個運動員能有幾個八年?消息一公佈,很多人都異常憤慨,有人認為孫楊本身有問題,也有人認為,這是國際機構在刻意針對。那到底事實是什麼樣子為什麼大家都對孫楊的事情敏感。面對多種說辭到底哪一個方面才是事實呢?接下來我們從事實的角度分析

一,孫楊事件的起因

北京時間1月27日,據英國媒體《星期日泰晤士報》報道,因我國游泳奧運冠軍孫楊因藥檢問題與質檢人員發生衝突,孫楊的安保人員用錘子砸碎了血液樣本瓶,可能面臨終身禁賽。但是經過查證,孫楊並沒有使用違禁藥物,國際泳聯認定孫楊違反泳聯規定。

二,為什麼還是有不同的聲音

先說為什麼大家對孫楊事件為什麼還是有很多負面的新聞,和少部分口中的自身有問題。其一就是孫楊的黑歷史,2013年無證駕駛被拘留,2014年禁藥陽性導致中國興奮劑檢測中心被取消資格,2016年肘擊巴西女隊員,包括更衣室裡踢櫃子。孫楊在國人的心中自然是完美的運動員在為國家爭光的時候自然會有很多情緒,作為公眾人物自然會有更多的人把黑點無限的放大。如果國外的人們拿這個事情無限的放大我們能做的就是包容。而不是落井下石。經過調查,孫楊之所以與藥檢人員發生衝突,是因為對藥檢人員的身份存在質疑,所以才會發生了衝突。作為奧運冠軍的孫楊,在國際賽場上,用一次次優異的成績給國家增光添彩,相信孫楊會堅守運動員的職業道德,不去使用違禁藥物。

三,國際的判罰是否公平

判決我們主要討論就是這兩個方面,第一個是保留孫楊的歷史成績,還有一個就是禁賽8年。這個東西本來就是一個不合理的結論,保留成績那我們就可以理解為孫楊不存在使用興奮劑。這是國際判決的結果。既然不存在那我們就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到這八年的身上,八年是否合理。"2年"和"8年",有沒有根據?

從CAS方面聲明來看,孫楊被禁賽,是因違反《世界反興奮劑條例》2.3條和2.5條的規定。

其中,

(1)"2.3條"是指逃避、拒絕或未完成樣本採集的行為。(2)"2.5條"則是指,包括篡改或企圖篡改興奮劑管制過程中的任何環節,篡改包括但不限於,故意干擾或企圖干擾興奮劑檢察官,向反興奮劑組織提供虛假信息,恐嚇或企圖恐嚇潛在的證人等。再者,根據《世界反興奮劑條例》10.3.1條規定,違反條款2.3或2.5的行為,禁賽期為四年。如果未完成樣本採集,而運動員能夠證實該興奮劑違規行為不是故意實施的,那麼禁賽期為兩年。

WADA有關"最少禁賽2年"處罰建議的正是來源於次。從法律看,"暴力抗檢"的理論最高可判禁賽4年,問題來了,為何孫楊最終被判禁賽8年?根據《世界反興奮劑條例》10.7.1的規定,對於第二次違規的運動員,其行為可視為第一次發生,但需予以兩倍禁賽期。

這次裁決結果宣佈後,孫楊表示:堅信自己的清白,感到震驚,憤怒,不能理解!

這次的判決從頭到尾都沒有體現出公平,國際上面也表述的不明不白。而孫楊也是有足夠的理由

不管是孫楊的抗檢,還是檢驗人員的資質問題。只希望上訴後瑞士聯邦法院會依法作出公正裁決。我們要做的就是支持和鼓勵,希望孫楊能去東京繼續為國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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