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理財產品受疫情影響,投資人應如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官講法 | 理財產品受疫情影響,投資人應如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新冠肺炎疫情

會對理財產品產生影響嗎?

理財產品的投資人

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期法官講法

朝陽法院民三庭的幹警們

帶大家一起了解

疫情期間

投資理財的相關法律知識


我來問

Qustions

&

法官答

Answers

No.1


投資於哪些實體經濟領域的理財產品可能會受到疫情影響?


法官說


受疫情影響,國內外經濟形勢均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除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運行必需、群眾生活必需、重點項目建設等重要行業外,疫情初期大部分企業無法開工或延遲開工。尤其是餐飲業、娛樂業、旅遊業、交通業等行業的投資標的企業,受疫情影響暫時停工、停產而導致效益減損,理財公司無法獲得投資回報用以向投資人支付,理財產品可能面臨收益兌付延遲甚至兌付不能的風險。例如:王大爺向某理財公司購買了理財產品,約定:投資資金投入一家SPA會館,該會館的部分股權產生的收益權轉讓給王大爺,SPA會館將股權收益定期支付給理財公司,理財公司收到後再交給王大爺。新冠肺炎傳播期間,該SPA館出於疫情防控需要而延遲開工,數月未產生經營收益,造成經營收入減少故無法支付委託理財收益。


No.2

如果理財產品投資的標的企業已經受到疫情的影響,投資人應當怎麼辦?


法官說


首先,疫情期間投資者更要密切關注項目收益情況,並要求理財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如要求理財公司及時報告所投項目運行情況、項目受疫情影響情況、疫情期間採取的投資策略等;

其次,在得知疫情產生的影響之後應及時止損,如在滿足合同條件時及時退出投資,將風險降至最低;

最後,投資人應儘可能與理財公司溝通協商解決方案,如降低收益比例,甚至損失部分本金,提前退出投資,儘可能減輕疫情對各方的影響。例如,在問題一中的情形下,王大爺有權要求理財公司及時披露疫情給SPA會館營業收益造成的影響,如符合合同約定的投資退出條件可以及時退出投資;或者與理財公司協商,少要一部分收益提前退出投資,以免投資本金受損。當然,協商時也要儘量考慮會館的實際困難,避免竭澤而漁導致無法拿回投資。


No.3

對於投資於證券市場的理財產品,疫情可能會帶來哪些影響?


法官說


由於疫情在金融市場的傳導效應,證券市場波動較大,疫情前期投資人及理財公司不看好市場預期走向,部分證券市場走勢低迷;部分證券短線呈振盪上漲走勢,易觸發投資人及理財公司過於樂觀的情緒。投資人及理財公司易出現因預測不準確導致的非理性投資。證券市場近期波動頻繁,較難預測,且部分證券產品因投資標的企業停工、停產受到的影響較大,理財產品底層資產的不確定性加大,容易引發投資人及理財公司不理性決策,從而造成投資利益受損。每年四月上市公司須依規發佈第一季度經營業績報告,受疫情影響除少數行業外大部分行業的預期業績可能下降明顯,易引發市場悲觀情緒從而造成市場波動。


No.4

投資於證券市場的理財產品投資人應如何保護自己權益?


法官說


首先,投資者要提高自己的證券投資專業水平和風險防範意識,秉承價值投資、理性投資的理念和長遠的投資眼光,不要盲目跟風;

其次,購買機構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時,要找正規的理財公司聽取專業的建議,詢問清楚所投資產品的運作模式和投資風險,科學決策是否投資;

最後,任何的投資都伴隨一定風險,不要盲目迷信保本保息的理財產品。例如,某理財公司業務員向張大媽口頭陳述項目風險很小且保本保息,實際理財合同卻約定資金投向股票市場,股票市場波動較大,該理財公司卻沒有專業的投資決策和風險防控部門,造成張大媽投資損失慘重。因此,投資人在投資時應當選擇有專業資質的理財機構和正規的理財產品,並且詢問清楚所投資產品的運作模式和投資風險再決定是否投資。


No.5

因為疫情影響線下理財銷售渠道不暢,對於想要購買或者已經購買線上理財產品的投資人來說,如何預防疫情帶來的投資風險呢?


法官說


首先,在進行線上投資之前要確認相關理財公司有無從事理財業務的資質、相關產品有無備案,與此同時,要仔細審查項目信息,線上投資決策主要依賴於理財平臺發佈的項目信息,投資人更要仔細查看產品的運作模式、資金用途、收益支付方式、投資風險和擔保情況,對於語焉不詳的產品信息,投資者應要求平臺或理財公司及時提供詳細說明,確保瞭解項目情況及投資風險之後再進行投資;

其次,對於已經購買理財產品的投資人,疫情期間更要密切關注項目收益情況,並要求理財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報告項目情況及受疫情影響情況,並根據疫情影響情況及時止損;

最後,對於已經受疫情影響的理財項目,因線上理財項目合同通常為線上簽訂而無紙質合同,發生糾紛之後為證明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要提供證據,所以投資人應注重證據保全,如及時下載電子合同、電子項目報告,必要時進行公證,避免後續維權困難。例如,小李偶然在網上發現了某公司推出的“速贏寶”理財產品,投資期限短,投資收益高,產品名稱為某東亞國家基礎設施改造項目,協議顯示投入本金為5千元,協議期7天,固定日化收益率5%,於是,小李陸續在某公司的APP上購買了共計10次理財產品。一個月後,小李發現該APP已經無法登陸,其在某公司APP上實名認證的賬戶中的5萬元不能提現了。小李於是起訴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返還本金及收益。訴訟中,因APP無法登陸,小李無法出示APP賬戶截屏、理財合同書、交易成功截屏等證據的原件,亦無法出示其在APP上籤訂的《速贏寶理財合同書》,故難以支持小李的訴訟請求。因此,投資者進行線上理財投資時,應多方瞭解理財項目信息,不要盲目投資,拒絕高利誘惑,同時應當仔細核實交易對方的資質、主體身份、錢款去向,注意保存證據,提高風險意識。


No.6

因疫情影響無法兌付理財收益或收益減損是否屬於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無法依約履行?


法官說


是否屬於不可抗力,取決於疫情及防控措施與委託理財合同履行之間的因果關係。如果收益損失是由於疫情或疫情防控造成的,那麼在疫情影響的範圍內理財公司有可能免責,但理財公司應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時向投資人通報相關情況;因理財公司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因此導致損失擴大的,對於損失擴大的部分,則不能免責。合同履行中,除疫情影響外,理財公司也有過錯的,理財公司對於其過錯導致的收益損失部分不免責。例如,李嬸投資的理財產品收益本應支付到2020年2月,可理財公司從2019年8月即開始停止支付收益,李嬸認為理財公司違約,於是訴至法院要求理財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理財公司卻以疫情為不可抗力為由認為自己不構成違約。這種情況下,因為在疫情開始之前理財公司即停付收益,所以2019年8月至疫情開始前停付收益不可能是疫情導致的,理財公司對於該時間段的停付收益無法依據不可抗力免責;對於疫情開始後的停付收益,理財公司應證明停付確係疫情影響,否則仍然無法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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