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8 拆遷讓人一夜暴富!別高興的太早,補償協議的陷阱你注意到了嗎?

【摘要】

現如今,房子的價格是越來越高了,如果你的房子被納入了拆遷範圍中,那麼你的運氣可真是太好了。即使你的房子是破的,也能獲得一筆份額不小的拆遷補償款,在這之後你的人生將會抵達巔峰狀態。近幾年,由於一二線城市紛紛進行了棚戶區改造,就導致社會上出現了許多在一夜之間暴富的土豪。但是被徵收人高興之餘一定要注意,在同拆遷方簽訂拆遷協議時一定要多加謹慎,不然就可能會讓自己白白遭受損失。

拆遷讓人一夜暴富!別高興的太早,補償協議的陷阱你注意到了嗎?

一、回遷陷阱

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徵收人能夠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方式作為補償,也能夠選擇貨幣補償的方式。如果被徵收人選擇了房屋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市、縣級人民行政機關應該將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提供給被徵收人,並同被徵收人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與被徵收房屋價值之間的差價計算出來並結算清楚。

由於改建舊城區而對個人住宅進行徵收的,被徵收人如果選擇了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市、縣級人民行政機關在將房屋徵收決定作出之後,應該為被徵收人提供就近地段或者改建地段的房屋。如果被徵收人選擇了貨幣補償,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能比發佈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的那天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更低。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房屋徵收的評估辦法,來對被徵收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確定。

但是,如果被徵收人選擇了回遷安置的補償方式,常常會遇到很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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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置房位置的選擇權往往不是由被徵收人掌握的。在律師代理的諸多案件當中,行政機關所出具的安置房位置常常與被徵收人原有房屋之間相隔很遠的距離,而且雖然許多行政機關都會將完善的安置房規劃圖出具出來,但是在通常情況下,都是被徵收人在要選擇安置房居住的時候才發現自己的安置房和當初行政機關承諾是有很大差距的。

2、安置房容易引起後續的糾紛。在律師之前代理的案件當中,不乏就有被拆遷人在和行政機關簽訂了令自己滿意的產權安置協議之後,行政機關在約定的過渡期內並沒有根據合同約定將安置房交付到被拆遷人手中,被拆遷人便來委託律師來使自身利益得到維護的情況十分常見。而且由於產權安置的位置與約定的位置不符合、產權安置的面積與約定的面積不符合、產權安置房屋的朝向與約定不符合,而產生的糾紛數量是比較多的,被拆遷人往往只能通過將行政機關訴至法院的方式來解決。

3、產權安置會牽扯到許多的問題。

如果當事人選擇了產權安置的方式作為補償,常常會牽扯到過渡期間的生活費和臨時安置費等問題。通常情況下,一些行政機關都是在給幾個月之後就把安置費的發放工作暫停了,因此由這類問題產生的糾紛還是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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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空白協議陷阱

許多拆遷方給出補償條件十分誘人,補償金額通常會開的很高。但是即便是這樣,被徵收人也不能在一份空白協議上簽字。因為空白協議的可信度往往等於零,在把房子拆除之後拆遷方在之前所填的補償數額一定會發生變化。如果被徵收人在空白協議上籤了字,那就只能如砧板上的魚肉一般,任人宰割了。

三、違約責任陷阱

所謂安置補償協議,就是指徵收方與被徵收方為了對房屋徵收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關係進行明確而訂立的協議。在一份正常的安置補償協議中,拆遷方經常會為被徵收方作出許多美好的承諾,對房子過渡期間的過渡費也作出了約定。但是在通常情況下,安置補償協議中是缺少違背承諾的後果這一項的,因此拆遷方便有了違背承諾卻不履行任何責任的藉口。

拆遷讓人一夜暴富!別高興的太早,補償協議的陷阱你注意到了嗎?

【小結】

上述內容就是在徵收拆遷的過程中,被徵收人經常會遇到的一些陷阱。就被徵收人而言,安置補償協議的意義非同尋常,在同被徵收人簽訂安置補償協議之後,許多行政機關便會馬上將被徵收人的房屋拆除。如果房屋已經被拆除的話,今後在進行對自身利益進行維護的工作時,被徵收人將陷入比較被動的境地。

所以被徵收人一定要及時發現安置補償協議中存在的違法點,並採取相應的措施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徵收人能夠將行政訴訟提起,來使自身權益得到維護。所以農民朋友們如果遇到了上述情形,一定要通過合法途徑使自己的利益在第一時間得到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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