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4 拆遷“政策”大於法?

房屋拆遷時,被拆遷人最關注的就是補償了,通過拆遷方發出的拆遷公告和拆遷政策可以得知具體的補償標準,但現實生活中偏偏有補償標準過低的,拆遷方給出的拆遷政策也是漏洞百出,找到拆遷方卻被告知拆遷“政策”已經下發,不能更改,補償標準按照“政策”內容執行,那麼,真的是拆遷“政策”大於法嗎 ?徵遷安置網為您整理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大家都應該知道,國家並沒有制定一個嚴格的拆遷補償標準,但是有一條紅線,這條紅線是保障被拆遷人在日後生產生活中不因拆遷而導致生活水平降低,而大部分拆遷政策即使沒有壓到紅線之下也是貼邊執行


例如按照5年前的補償標準執行,或者在評估階段通過不正當手段致使被拆遷人的房屋評估結果和真實情況出入明顯。

而合理合法的拆遷補償標準應符合徵收時的現實情況,例如補償標準應和當地市場情況相同,評估不做虛弄假,徵收拆遷程序應按照法律規定執行,尤其是對拆遷產生糾紛的更不應完全以拆遷政策為準,當然被拆遷人不能一個人完全改變拆遷政策,但拆遷政策並不大於法。

被拆遷人應該怎麼做?


拆遷“政策”大於法?


如果產生拆遷糾紛,被拆遷人對補償方案或者拆遷程序產生異議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四條 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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