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4 建立“同地同權同價”城鄉統一土地市場,早日實現鄉村振興

建立“同地同權同價”城鄉統一土地市場,早日實現鄉村振興

原先對鄉村社會的觀察中,我對工商資本下鄉是擔憂的,怕被資本驅逐離開土地的農民因為缺乏新的生存技能而流離失所陷入貧困,甚至誘發社會動盪。現在看來,思考值得鼓勵,但卻依然沒能勘破背後更深層的原因,略顯幼稚了。

其實,工商資本下鄉不可怕,怕的是鄉村社會沒有做好應有的準備與外部的制度設計不公平。

工商資本下鄉肯定是盯著農業經濟、農村資產去的,關鍵還得有利可圖。無利不起早是工商資本下鄉動機的真實寫照。而此時,如果農村農民的耕地、宅基地等集體經濟資產產權還不清晰、產權交易流轉的制度與平臺都沒建立起來,顯然是無法對接工商資本慣熟的交易體系的。儘管現在全國各地都在推行土地與林地等農村農民資產的確權、頒證等,但還未競全功,這是鄉村社會未曾做好準備的一個方面。

另一方面,即使農村農民的資產產權都清晰可交易了,在農民未有新的就業增收渠道前,按照現價交易完資產後坐吃山空,顯然是很危險的。大量農民仍處於市場化改造階段,還未形成新的勞動技能、新的秩序觀,去適應一個遠離“熟人社會”的法治市場經濟社會。就我觀察到的情況看,不僅貧困地區,即使是為繁華鬧市包裹的城中村,受集體經濟的影響,農民通過市場經濟謀生、發展的觀念與技能依然停留於簡單經濟層面,甚至有些家庭要實現大突破,估計還得依靠代際過渡才能有大轉變(前提是下一代、下兩代的子女受到較好教育)。

所以,國家才出臺穩定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土地只流轉使用權、“城市反哺鄉村、工業反哺農業”等政策來保障農民的權益。

但這還不夠。

外部的城鄉差異化政策還得有大的調整與突破,國家“鄉村振興”戰略才能落實到位,促進新農村朝著城鄉一體化發展的方向升級、進化。

這些外部政策中,建立“同地同權同價”的城鄉土地市場政策就十分重要。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十八屆三中全會刪除其前置定語“逐步”,明確提出要“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以實現城鄉土地資源“同地同權同價”。這在我讀周其仁教授《城鄉中國》後,感受更加深刻。若能實現城鄉土地資源“同地同權同價”,則農村地區、農民的最大利益——土地利益就會得到保障,不再如同之前一般為了支持城市發展而犧牲掉了。

但這顯然也是一件很棘手的事情,一點都不簡單。因為要從根子上改變這一現狀勢必觸動我國現有的土地管理體制,直接改變中央政府主導土地資源配置的壟斷格局。

按照周其仁教授的觀點,1982年憲法“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的規定,中央政府把持“全國城市設立”大權而決定土地城市化和國有化邊界的事實,1988年憲法修正案中“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與所有土地使用權進入市場交易必須經過國家“徵收或徵用”這一唯一合法渠道結合起來構成的國家土地管理體制,賦予了行政權壟斷土地配置、主導城鎮化發展、決定城鄉土地多寡和邊界的權力。

在這套土地管理體制下,土地作為政府啟動經濟發展的先期經濟要素,在改革開放中充當了吸引外商來華投資交易的重要籌碼,也成就了張五常老先生為代表一干經濟學家、專家的“縣域競爭”“地方政府競爭”等闡釋“中國模式”的說法,伴隨私營經濟發展、市場經濟入憲等制度變革促進了經濟社會的繁榮發展。但,政府獨家壟斷全國土地經營,利用城市國有土地與農村集體土地“同地不同權不同價”的鉅額利差搞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招商引資發展經濟的同時,卻是以犧牲農村農民利益為代價的。這個利差有多大,我國土地財政收入的歷史數據可以很好地反映出來。

第一組數據,是《第一財經》2016年8月29日公開發表文章《土地財政雜談之一地方20年賣地史:收入從4百億飆升到4萬億》測算出的“從1999年至2015年,這十七年是中國歷史上土地資產化最為迅猛的年代,全國土地出讓收入總額約27.29萬億元,年均1.6萬億元。”第二組數據,是財政部披露的,如下面圖片所示:

建立“同地同權同價”城鄉統一土地市場,早日實現鄉村振興

顯而易見,土地財政規模並未下降,在2017年超過了5萬億大關,今年前八個月就已達到了3.7萬億元,年度規模均遠超1999年至2015年的年均1.6萬億,土地財政依然是地方政府全口徑財政收入的半壁江山。

鄉村振興中,如果繼續沿襲這套土地管理體制,任由其發揮作用,農村地區、農民的鉅額土地利益仍將會隨著城市設立擴展、產業經濟集聚發展空間的擴大而被犧牲掉。與之前設計這套制度時落後的經濟情況相比較,這種繼續犧牲農村農民利益的做法還要延續多久,值得思考。這好比一個經濟條件不好的家庭,供養不起兩個孩子同時上大學,勢必有一個孩子要犧牲自己的受教育權利,在家務農或打工賺錢,以支持另一個上大學。經濟條件好了,就不需要哪個孩子去犧牲自己的利益了。而且從這套沾染原蘇聯濃厚計劃經濟色彩的辦法看,蘇聯共產黨在城市裡直接取得勝利,理所當然可以搞全國土地國有化;中國共產黨走“農村包圍城市”路線得天下,農民功不可沒,某個發展階段適當犧牲農村農民利益求得全局發展後,在適當時候還是要“還權於農村農民”的。

這就不僅要釐清農村地區資產產權了,還得從憲法高度考慮城鄉土地資源的“同地同權同價”問題,貫徹落實好黨的十八界三中全會政策,讓農民在新一輪改革中可以獲得同城市一般的鉅額土地利益,而不是繼續走老路、繼續充當犧牲品。

城鄉土地“同地同權同價”後,有什麼好處呢?有兩點是顯而易見的:

一是農民可以在未來獲得比以往豐厚得多的應有土地利益,增加農民和農村地區的收入,為鄉村振興積聚本地資本。

二是有利於削弱官員的土地財政依賴思維,倒逼其更多從市場角度尋求新的財源,把更多精力用於發展產業經濟。

而要想城鄉土地“同權同價”交易,在土地分為國有、農村集體所有兩類的情況下,最簡單直接的就是允許農村集體土地不經過國家的徵收、徵用程序直接進入市場交易(包括使用權的流轉、租賃等),打破政府一家供給土地的壟斷經營格局,形成土地一級市場的適度競爭。這個符合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在某些地方據說是搞過試點的,專家學者也正在網上公開討論,但卻會對當下政府財政收入造成沉重打擊。

如果能做到這一點,小產權房的用地問題是不是可以迎刃而解呢?高房價背後的高地價問題是不是會因土地供給側的改革得到很大程度的緩解呢?“縣改市”等城市化背後的土地財政衝動是不是會得到遏制,變得更加理性呢?伴隨土地這個稀缺經濟要素由政府獨家壟斷走向適度競爭的市場化供給通道,政府與市場的新邊界會不會更有利於“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呢?為了促進城鄉平等均衡發展,消除差異過大可能出現的不穩定因素;為了讓農村早日城鎮化、現代化,實現我們國家在本世紀中葉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目標,這些問題我覺得有現實思考價值。

對於一名處於宏大改革進程中的文字工作者而言,結合所學所讀,能夠理順、講清楚黨和國家為什麼要建設城鄉統一“同地同權同價”土地市場、其中關鍵是什麼、對農村農民乃至鄉村振興有何重要意義和影響,這本身既是一種小確幸也是一種榮譽。

不為其他,只為農村農民能因改革而受益、因改革而幸福,按期實現全面小康,與城市一般早日過上自己所向往的美好生活,徹底擺脫我國“歐美+非洲”的發展不平衡局面,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我唯一擔心的是限於能力沒講清楚,或者遺漏了些什麼。

(完結)

參考:周其仁 《城鄉中國》 中信出版集團2017年5月第1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