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指示交付時間有什麼相關規定?

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也就從合同生效之時起,從出賣人轉移至買受人。

在取得同意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在租期屆滿時,直接把車交給,以此代替自己的交付。這種情況在物權法上被稱為“指示交付”,是指一方出賣動產,而該動產不在自己手中而在他人的佔有之下,可以直接要求佔有動產的人向買方交付,以代替物的實際交付。《物權法》第二十六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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