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7 「拆遷補償」中央頒佈的590號令,根據這些能決定你的拆遷補償

近年來,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市化的快速發展,拆遷補償糾紛也越來越多。對於大多數被拆遷人來說,拆遷的程序是什麼,需要注意的問題是我們急切想知道的問題,這對於儘快準備拆遷各環節具有重要的借鑑意義。為自己爭取最大的合法利益。本文主要介紹了中國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程序。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程序主要圍繞徵收決定和補償進行。

「拆遷補償」中央頒佈的590號令,根據這些能決定你的拆遷補償

關於徵收決定

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0條的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計劃徵收補償方案並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示範和公佈補償方案,徵求公眾意見。在實踐中,建議的徵費補償計劃在徵收決定之前出現,並且是徵收房屋稅的重要程序。被徵用者必須積極行使評論權。

二、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並告知複議、訴訟權利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3條規定,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條例》第14條進一步規定,被徵收人如果對市級、縣級人民政府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房屋徵收決定標誌著徵收項目的正式啟動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恢復。如果被徵收人拒絕接受賠償計劃,則有必要在法定期限內啟動救濟程序。

三、組織調查登記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5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和堤壩範圍內組織房屋所有權的調查登記。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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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徵收補償

一、徵收補償的範圍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房屋拆遷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補償費;

(三)收回房屋造成的生產和停業損失的賠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為被徵收人提供補貼和獎勵。

在實踐中,對於住房的商業用途,將對第三項進行補償。贈款和獎勵必須符合某些條件。所有這些一起是被徵收者最終可以獲得的總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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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標準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9條規定,被徵收房屋的價值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當日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這裡的“房屋徵收決定公告日期”是法律評估點。 “與房地產類似的市場價格”確立了“市場比較法”評估方法在住房價值評估中的應用。

三、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的兩項重要規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房屋徵收評估方法評估確定,並具有相應的資質。如果對被徵收房屋的價值有任何異議,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審查和評估。如果對審查結果有任何異議,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識別。也就是說,評估的兩個直接補救措施是審查申請和專家評估申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0條規定,被徵收人通過協商選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由多數決定或隨機選擇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被徵收人有權選擇評估機構。這是審查評估鏈接是否合法的非常重要的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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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的可選擇性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1條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交換財產權。被徵收人選擇產權交易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產權交換房屋,計算和確定被徵收房屋價值與房屋交換房屋價值之間的差額。選擇被徵收人的賠償方式的權利必須依法予以滿足。

五、簽訂徵收補償協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和被徵收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採取補償辦法,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產權交換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和安置補償協議是針對收費或住房使用,生產損失,停業,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期期限而訂立的。賠償協議訂立後,如果一方未履行賠償協議規定的義務,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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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作出徵收補償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和被徵收人在簽訂補償方案期限內未達到補償協議的,或被徵收房屋的所有人不明確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報告。房屋徵收。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賠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作出公告。被徵收人對賠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這裡提醒補償協議和賠償決定不能同時存在,即賠償協議簽訂後不予賠償決定。賠償決定是在沒有簽署賠償協議的情況下做出的。

七、先補償後搬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7條規定,房屋徵收的實施應先予以補償,然後再重新安置。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的行為,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道路交通,迫使被徵收人員搬遷。禁止施工單位參加搬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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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徵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未提起行政訴訟,且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由市,縣一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通常被稱為“司法強拆”,是拆除城市房屋的最後一步。

律師最後要提醒大多數被徵地的人,以上是國務院第590號令所規定的骨幹和核心內容。不難看出三個程序的決定性意義:徵稅決定,徵收補償決定和房屋價值評估。徵稅決定確定了項目的開始,價值評估確定了補償金額,補償決定指向了司法拆遷。因此,掌握這三點是大多數被剝奪的人在實踐中最關心的問題。每次被剝奪的人都要問律師:我應該看看有關拆遷的法律嗎?律師將回答這個問題:請看國務院第590號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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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在明律師”曾參與立法、擔任過法律課堂講師、在明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中國行為法學會客座教授、遵循“只為被拆遷人維權”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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