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4 最高法院判例:對行政機關在信訪處理過程中相關信息的獲取應按照《信訪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

最高院判例:在信訪處理過程中相關信息的獲取應按照《信訪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

【裁判要點】

對信訪事項的處理行為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行政處理行為,其對當事人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質影響,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根據《信訪條例》作出的相關信訪處理行為,依法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信訪事項處理行為不服的,應按照《信訪條例》的相關規定尋求救濟。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是政府信息公開領域的一般法,而《信訪條例》是調整信訪領域相關行為的特別法,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獲取行政機關在信訪處理過程中的相關信息的,應按照《信訪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

最高法院判例:對行政機關在信訪處理過程中相關信息的獲取應按照《信訪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6)最高法行申205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王書娥,女,1971年9月12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邯鄲市館陶縣。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陳賓,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邯鄲市館陶縣。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北省公安廳。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

法定代表人:劉凱,該廳廳長。

再審申請人王書娥、陳賓因訴河北省公安廳政府信息公開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冀行終字第19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王振宇、審判員麻錦亮、代理審判員仝蕾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王書娥、陳賓不服河北省公安廳作出的2015年(答)4號《河北省公安廳政府信息公開答覆書》,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河北省公安廳按其申請公開相關信息。

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河北省公安廳信訪終結評審委員會於2011年2月21日對邯鄲市公安局作出了冀公信訪終字[2011]178號《河北省公安信訪事項終結決定書》(以下簡稱178號決定),對邯鄲市公安局呈報的王書娥、陳賓反映其對火災事故責任重新認定不服,要求再次進行認定的信訪事項,決定予以終結。2014年9月24日,王書娥、陳賓通過公安部信訪局獲得178號決定,遂向河北省公安廳申請信息公開,要求河北省公安廳公開其作出178號決定所依據的相關文件。2015年4月28日河北省公安廳作出2015年(答)4號《河北省公安廳政府信息公開答覆書》,告知王書娥、陳賓其所申請的信息不屬於河北省公安廳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王書娥、陳賓對上述答覆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訴訟。

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河北省公安廳作出的178號決定所依據的文件有三份。其中,《公安部關於規範公安機關信訪事項終結工作的指導意見》並非是河北省公安廳製作和管理,故該文件不屬於河北省公安廳應公開的政府信息;《省政法委關於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終結工作的指導意見》並非行政機關製作的文件,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河北省公安信訪事項終結工作辦法(試行)》屬於內部管理信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號)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製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於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一般不屬於《條例》所指應公開的政府信息”,故該文件亦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綜上,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王書娥、陳賓的訴訟請求。

王書娥、陳賓不服一審判決,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支持其一審提出的訴訟請求。

對於一審查明的事實,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予以確認。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河北省公安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於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年(答)4號《河北省公安廳政府信息公開答覆書》,告知王書娥、陳賓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屬於河北省公安廳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符合法律規定。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王書娥、陳賓不服一、二審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認為其申請公開的信息屬於河北省公安廳政府信息公開範圍,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再審本案,支持其一審提出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河北省公安廳作出的涉案答覆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信訪事項的處理行為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行政處理行為,其對當事人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質影響,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根據《信訪條例》作出的相關信訪處理行為,依法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信訪事項處理行為不服的,應按照《信訪條例》的相關規定尋求救濟。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是政府信息公開領域的一般法,而《信訪條例》是調整信訪領域相關行為的特別法,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獲取行政機關在信訪處理過程中的相關信息的,應按照《信訪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

因此,按照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立案的通常標準,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根據《信訪條例》作出的處理意見、複查意見、複核意見和不再受理決定,信訪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具體到本案中,河北省公安廳作出的178號決定依法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178號決定中列明瞭三個作為依據的文件,即《公安部關於規範公安機關信訪事項終結工作的指導意見》《省政法委關於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終結工作的指導意見》《河北省公安信訪事項終結工作辦法(試行)》。上述三個文件中,《省政法委關於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終結工作的指導意見》因製作主體並非行政機關,依法不屬於政府信息。《信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信訪人對複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該款實質上是關於信訪終結機制的規定。《公安部關於規範公安機關信訪事項終結工作的指導意見》《河北省公安信訪事項終結工作辦法(試行)》在性質上屬於相關機關對《信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細化規定,依法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調整範圍。因此,河北省公安廳作出的2015年(答)4號《河北省公安廳政府信息公開答覆書》,並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一、二審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在結果上可予維持。

綜上,王書娥、陳賓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王書娥、陳賓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王振宇

審 判 員 麻錦亮

代理審判員 仝 蕾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宋芳菲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