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7 <2019第123期>本想合夥開公司賺大錢,怎料是場騙局!

金寨檢察

本想合夥開公司賺大錢,怎料是場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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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金寨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邵某某涉嫌詐騙罪一案,金寨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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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2019年1月7日,被告人邵某某入住付某某經營的賓館,入住期間邵某某騙付某某,謊稱其在合肥騰訊now直播安徽分公司做直播平臺工作,很賺錢,想在金寨成立分公司。後邵某某以拉付某某入夥、需交保證金為由,和付某某簽訂《工會合同》,讓付某某支付了12000元現金。2019年1月至3月期間,邵某某以各種理由讓付某某通過微信和支付寶向其轉賬4萬餘元。

邵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取得被害人信任,騙取被害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邵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二、責令被告人邵某某將違法所得45835.42元,退賠給被害人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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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有風險,合夥需謹慎!天上不會掉餡餅,遇到“商機”,要辨別真偽,小心謹慎投資。如發現被騙,注意留存證據,及時報警,尋求警方幫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詐騙罪】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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