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被老闆辭了,做法正確嗎?

用戶5227786733947


如果是公司撐不下去要減負,可以要求其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的。


LisaLuo666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延遲復工期間、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被採取隔離措施期間工資待遇相關問題解答》

受疫情影響的勞動關係如何處理?

(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用工單位不得以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或者因政府採取隔離措施以及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人員中的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期間的工資待遇等參照用工單位直接用工的相關政策。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夜幕下的流年2


這個對錯是辯證的看待。如果老闆出於壓力大,節省資金,沒有錯畢竟老闆有這個權利。如果有僱傭合同,沒有到期,老闆辭退員工,應當承擔相應的合同義務。


康威影視


\n

{!-- PGC_VIDEO:{"thumb_height": 720, "vposter": "http://p0.pstatp.com/origin/2fcae00023abec5fdc269\

豫洛小陳


看你怎樣去理解了,個人覺得不管從老闆還是自身角度都沒有對錯,如果你認為公司水平一般,那麼你可以理解成菩薩不入小廟,當然離開也不必回味,如果公司是大企業,那麼就要考慮增加自己業務水平的問題了


三更先生T


其實不能絕對的說對與不對,在老闆角度,因為他要降低成本,沒有辦法所以就會裁員,在員工角度,疫情期間,本來就沒收入了,在被辭了,工作沒著落,一家人的生活都困難了!所以沒有絕對性!


晨晨mmlouyou


可以去勞動局投訴,爭取自己的利益


金錢美酒與狗


老闆是以什麼理由辭的?我覺得如果只是因為疫情而被辭了的話,那老闆是有責任的,你可以跟他要賠償,因為你沒有過錯,溝通不了的話走法律程序,


旅行者的logo


老闆的做法不正確


大番薯B


不正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