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事特辦”?“法不責眾”?依法防控疫情應當警惕兩種誤區

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主任習近平2月5日下午主持召開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並發表重要講話。他強調,要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始終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發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在疫情攻堅階段,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專門圍繞“依法防控”召開會議,意義重大、意味深長。此次疫情來勢洶洶,對於我們國家和各級政府的治理能力的確是一次重大挑戰。越是疫情嚴峻,越應該堅持嚴格依法防控,體現了黨中央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堅定決心。

對於廣大領導幹部而言,貫徹“依法防控”的要求尤其要警惕在疫情防控期間“特事特辦”的錯誤思維。有的領導幹部認為,“特事特辦”有利於提高效率,尤其是在處理社會高度關注的事件中,“特事特辦”有利於儘快平息事端、減少輿論關注、保一時穩定。但是,這樣的“高效率”對於法治的破壞最終將帶來社會治理的“低效”甚至是“失效”。

法治之所以成為現代國家普遍奉行的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就在於其具有的獨特優勢。法治首先是規則之治,立法者確立的規則是凝聚了社會共識“最大公約數”的行為規範,一旦公佈,對於民眾而言就產生了確定性、可預期性。人們從立法機關公佈的規則可以確定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不能做;也可以確定自身行為的後果。如果“情況特殊”就可以“特殊處理”,那麼就會破壞人們的心理預期,讓廣大民眾無所適從,社會就會混亂無序,國家機關的權威也會蕩然無存。

因此,對於國家機關及其領導幹部而言,越是疫情嚴峻之時,越是要嚴守規則,穩定民眾的預期才能真正穩定民心,才能真正維護社會的穩定。一方面,對於疫情防控期間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比如刻意隱瞞疫情接觸史,不配合有關部門和醫院的隔離治療措施甚至是明知自己患病而故意傳播疫情等行為一定要嚴格依法查處、追究法律責任;另一方面,有權機關查處各類違法犯罪行為也要堅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不能因為疫情嚴峻而違法突破程序規定。只有始終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以疫情為契機,培育理性的公民和有序的社會。

對於民眾而言,“依法防控”的要求意味著要走出“法不責眾”的誤區。比如在面對紛繁複雜的網絡謠言時,有的民眾認為只要傳播的人數眾多,執法部門不會或者不可能最終追究所有傳播者的責任。這樣的認識誤區源於對“法的平等性”的錯誤理解,而這種誤區在網絡化的時代危害性更大。

所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意味著任何人都沒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絕對權力,“他人”也做出了同樣的違法或者犯罪行為不能成為任何人逃脫法律責任的合法理由。更何況,多人違法或者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往往比單獨個體的違法犯罪行為危害性更大。今年1月20日,經國務院批准,國家衛健委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列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中的乙類傳染病,並按照甲類傳染病進行防治。1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關於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期間刑事案件辦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中強調,對於疫情防控、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依法從嚴從重把握。

實際上,早在2003年抗擊非典疫情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就曾聯合頒佈實施了《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明確規定了嚴厲打擊突發疫情災害期間的20類共30多個罪名。由此可見,疫情防控期間決不存在“法不責眾”,相反,誠如習近平總書記在2017年全國“兩會”期間參加遼寧代表團審議時指出的:“面對眾者皆墨,是不是法不責眾,下不為例?不!法要責眾,以戒今後!” □ 張微(中共廣州市委黨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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