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事特办”?“法不责众”?依法防控疫情应当警惕两种误区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主任习近平2月5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在疫情攻坚阶段,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专门围绕“依法防控”召开会议,意义重大、意味深长。此次疫情来势汹汹,对于我们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治理能力的确是一次重大挑战。越是疫情严峻,越应该坚持严格依法防控,体现了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

对于广大领导干部而言,贯彻“依法防控”的要求尤其要警惕在疫情防控期间“特事特办”的错误思维。有的领导干部认为,“特事特办”有利于提高效率,尤其是在处理社会高度关注的事件中,“特事特办”有利于尽快平息事端、减少舆论关注、保一时稳定。但是,这样的“高效率”对于法治的破坏最终将带来社会治理的“低效”甚至是“失效”。

法治之所以成为现代国家普遍奉行的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就在于其具有的独特优势。法治首先是规则之治,立法者确立的规则是凝聚了社会共识“最大公约数”的行为规范,一旦公布,对于民众而言就产生了确定性、可预期性。人们从立法机关公布的规则可以确定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不能做;也可以确定自身行为的后果。如果“情况特殊”就可以“特殊处理”,那么就会破坏人们的心理预期,让广大民众无所适从,社会就会混乱无序,国家机关的权威也会荡然无存。

因此,对于国家机关及其领导干部而言,越是疫情严峻之时,越是要严守规则,稳定民众的预期才能真正稳定民心,才能真正维护社会的稳定。一方面,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比如刻意隐瞒疫情接触史,不配合有关部门和医院的隔离治疗措施甚至是明知自己患病而故意传播疫情等行为一定要严格依法查处、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有权机关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也要坚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不能因为疫情严峻而违法突破程序规定。只有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以疫情为契机,培育理性的公民和有序的社会。

对于民众而言,“依法防控”的要求意味着要走出“法不责众”的误区。比如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谣言时,有的民众认为只要传播的人数众多,执法部门不会或者不可能最终追究所有传播者的责任。这样的认识误区源于对“法的平等性”的错误理解,而这种误区在网络化的时代危害性更大。

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意味着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他人”也做出了同样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不能成为任何人逃脱法律责任的合法理由。更何况,多人违法或者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往往比单独个体的违法犯罪行为危害性更大。今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健委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中的乙类传染病,并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防治。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强调,对于疫情防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把握。

实际上,早在2003年抗击非典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曾联合颁布实施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明确规定了严厉打击突发疫情灾害期间的20类共30多个罪名。由此可见,疫情防控期间决不存在“法不责众”,相反,诚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参加辽宁代表团审议时指出的:“面对众者皆墨,是不是法不责众,下不为例?不!法要责众,以戒今后!” □ 张微(中共广州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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