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

<strong>綏濱縣人民法院

<strong>綏濱縣人民檢察院

<strong>綏濱縣公安局

<strong>綏濱縣司法局

<strong> 關於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

  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處於關鍵時期,為切實落實上級有關部門防控要求,嚴厲打擊相關違法犯罪活動,嚴控病毒傳播風險,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縣委、縣政府、縣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的防控疫情的決定、命令、公告,自覺接受衛生防疫、醫療機構,鄉鎮、村(社區)等採取的有關登記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觀察、隔離治療等防控、治療措施,主動如實報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相關情況,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謊報。

  二、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隱瞞、謊報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信息,或者違反隔離、治療相關規定,出入公共場所,參與人員聚集活動,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或造成病毒傳播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按照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暴力傷醫、製假售假、非法經營、造謠傳謠等破壞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厲打擊,從重從快追究法律責任。

  自本通告發布之時起,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高危風險的重點人員,務於2月8日18時前主動到縣疫情防控部門登記報告。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履行登記報告義務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司法機關將依法從嚴懲處。全縣公民發現可疑人員或情況要積極舉報,24小時舉報電話:7869110。

  特此通告。

綏濱縣人民法院

綏濱縣人民檢察院

綏濱縣公安局

綏濱縣司法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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