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strong>绥滨县人民法院

<strong>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strong>绥滨县公安局

<strong>绥滨县司法局

<strong> 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处于关键时期,为切实落实上级有关部门防控要求,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严控病毒传播风险,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县委、县政府、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公告,自觉接受卫生防疫、医疗机构,乡镇、村(社区)等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治疗措施,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从重从快追究法律责任。

  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高危风险的重点人员,务于2月8日18时前主动到县疫情防控部门登记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全县公民发现可疑人员或情况要积极举报,24小时举报电话:7869110。

  特此通告。

绥滨县人民法院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绥滨县公安局

绥滨县司法局

2020年2月7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