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思勉:人類的本性本來就是多婚的,男女皆然

呂思勉:人類的本性本來就是多婚的,男女皆然

  據近代社會學家所研究:人類男女之間,本來是沒有什麼禁例的。其後社會漸有組織,依年齡的長幼,分別輩行。當此之時,同輩行之男女,可以為婚,異輩行則否。更進,乃於親族之間,加以限制。最初是施諸同母的兄弟姊妹的。後來漸次擴充至凡同母系的兄弟姊妹,都不準為婚,就成所謂氏族了。此時異氏族之間,男女仍是成群的,此一群之男,人人可為彼一群之女之夫;彼一群之女,人人可為此一群之男之妻;絕無所謂個別的夫婦。其後禁例愈繁,不許相婚之人愈多。於是一個男子,有一個正妻;一個女子,有一個正夫。然除此之外,尚非不許與其他的男女發生關係。而夫妻亦不必同居;其關係尚極疏鬆。更進,則夫妻必須同居,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關係更為永久,遂漸成後世的家庭了。所以人類的婚姻,是以全無禁例始,逐漸發生加繁其禁例,即縮小其通婚的範圍,而成為今日的形態的。以一夫一妻的家庭,為元始的男女關係,實屬錯誤。

  現代的家庭,與其說是原於人的本性,倒不如說是原於生活情形。道德不道德的觀念,根於習慣;習慣原於生活。據社會學家所考究:在先史時期,遊獵的階級極為普遍。遊獵之民,都是喜歡掠奪的,而其時可供掠奪之物極少,女子遂成為掠奪的目的。其後慮遭報復;往往掠奪之後,遺留物件,以為交換。此時的掠奪,實已漸成為貿易。女子亦為交換品之一。是為掠奪的變相,亦開賣買的遠源。掠奪來的女子,是和部族中固有的女子地位不同的。她是掠奪她的人的奴隸,須負擔一切勞役。此既足以鼓勵男子,使之從事於掠奪,又婚姻之禁例漸多,本部族中的女子,可以匹合者漸少,亦益迫令男子從事於向外掠奪。所以家庭的起源,是由於女子的奴役;而其需要,則是立在兩性分工的經濟原因上的。與滿足性慾,實無多大關係。原始人除專屬於他的女子以外,滿足性慾的機會,正多著呢。遊獵之民,漸進而為畜牧,其人之好戰鬥,喜掠奪,亦與遊獵之民同,凡畜牧之民,大抵兼事田獵。而其力且加強。因其食物充足,能合大群;營養佳良,體格強壯之故。牧群須人照管,其重勞力愈甚,而掠奪之風亦益烈。只有農業是源於蒐集的,最初本是女子之事。低級的農業,亦率由女子任其責。其後逐漸發達,成為生活所必資。此時經濟的主權,操於女子之手。土田室屋及農具等,率為女子所有。部族中人,固不願女子出嫁;女子勢亦無從出嫁;男子與女子結婚者,不得不入居女子族中,其地位遂成為附屬品。此時女子有組織,男子則無,或雖有之而不關重要。所以社會上有許多公務,其權皆操於女子之手。如參與部族會議,選舉酋長等。此時之女子,亦未嘗不從事於後世家務一類的事務,然其性質,亦為公務,與後世之家務,迥乎不同。實為女子的黃金時代。所謂服務婚的制度,即出現於此時。因為結婚不能徒手,而此時的男子,甚為貧乏,除勞力之外,實無可以為聘禮之物之故。其後農業更形重要,男子從事於此者益多。導致以男子為之主,而女子為之輔。於是經濟的主權,再入男子之手。生活程度既高,財產漸有贏餘,職業日形分化。如工商等業,亦皆為男子之事。個人私產漸興,有財富者即有權力,不樂再向女子的氏族中作苦,乃以財物償其部族的損失,而娶女以歸。於是服務婚漸變為買賣婚,女子的地位,又形低落了。

  婚禮中的聘禮,即系賣買婚的遺蹟,古禮稱為“納徵”。《禮記·內則》說:“聘則為妻,奔則為妾”;《曲禮》說:“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則買妾是真給身價的,聘妻雖具禮物,不過僅存形式,其意已不在於利益了。

  禮經所說的婚禮,是家族制度全盛時的風俗,所以其立意,全是為家族打算的。《禮記·內則》說:“子甚宜其妻,父母不說,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婦之禮焉,沒身不衰。”可見家長權力之大。《昏義》說:“成婦禮,明婦順,又申之以著代,所以重責婦順焉也。婦順也者,順於舅姑,和於室人,而後當於夫;以成絲麻布帛之事;以審守委積蓋藏。是故婦順備而後內和理,內和理而後家可長久也,故聖王重之。”尤可見娶婦全為家族打算的情形。《曾子問》說:“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燭,思相離也,”這是我們容易瞭解的。又說:“取婦之家,三日不舉樂,思嗣親也。”此意我們就不易瞭解了。原來現代的人,把結婚看作個人的事情,認為是結婚者的幸福,所以多有歡樂的意思。古人則把結婚看做為家族而舉行的事情。兒子到長大能娶妻,父母就近於凋謝了,所以反有感傷的意思。《曲禮》說:“昏禮不賀,人之序也,”也是這個道理。此亦可見當時家族主義的昌盛,個人價值全被埋沒的一斑。

  當這時代,女子遂成為家族的奴隸,奴隸是需要忠實的,所以貞操就漸漸的被看重。“貞婦”二字,昉見於《禮記·喪服四制》。春秋時,魯君的女兒,有一個嫁給宋國的,稱為宋伯姬。一天晚上,宋國失火,伯姬說:“婦人夜出,必待傅姆。”傅姆是老年的男女侍從。必待傅姆,是不獨身夜行,以避嫌疑的意思。傅姆不至,不肯下堂,遂被火燒而死。《春秋》特書之,以示獎勵。其後又把士大夫之家,“深宮固門,閽寺守之,男不入,女不出”的制度,見《禮記·內則》推廣到民間去。再嫁未必能有什麼禁令,不過宣佈其是倍死不貞,以示恥辱,正和獎勵貞節,用意相同。寄豭是因姦通而寄居於女子之家的,殺之無罪;妻為逃嫁,則子不得母;其制裁卻可謂嚴厲極了。壓迫階級所組織的國家,其政令,自然總是助壓迫階級張目的。

  

  後世男子的權利,愈行伸張,則其壓迫女子愈甚。此可於其重視為女時的貞操,及其賤視再醮婦見之。女子的守貞,實為對於其夫之一種義務。以契約論,固然只在婚姻成立後、持續時為有效,以事實論,亦只須如此。所以野蠻社會的風俗,無不是如此的,而所謂文明社會,卻有超過這限度的要求。此無他,不過男權社會的要求,更進一步而已。女子的離婚,在後世本較古代為難,因為古代的財產帶家族共有的意思多,一家中人,當然都有享受之分。所以除所謂有所受無所歸者外,離婚的女子,都不怕窮無所歸。後世的財產,漸益視為個人所有,對於已嫁大歸之女,大都不願加以扶養;而世俗又賤視再醮之婦,肯娶者少;棄婦的境遇,就更覺悽慘可憐了。法律上對於女子亦未嘗加以保護。如《清律》:“凡妻無應出及義絕之狀而出之者,杖八十。雖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減二等,追還完聚。”似乎是為無所歸的女子特設的保護條文。然追還完聚之後,當如何設法保障,使其不為夫及夫之家族中人所虐待,則絕無辦法。

  古書中所載的禮,大抵是父系家庭時代的習慣風俗。後世社會組織,迄未改變,所以奉其說為天經地義。而因此等說法被視為天經地義之故,亦有助於此制度之維持。天下事原總是互為因果的。但古書中的事實,足以表示家族主義形成前的制度的亦不少,此亦不可不注意。當男女婚配由部族主持之世,結婚的年齡,和每年中結婚的季節,都是有一定的。婚年:儒家的主張,是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禮記·曲禮》《內則》等篇,都是如此。《大戴禮記·本命篇》說,這是中古之禮。太古五十而室,三十而嫁。《墨子》《節用》《韓非子》《外儲說右下》則說男二十而娶,女十五而嫁。結婚的年齡,當然不能斟若畫一。王肅說:男十六而精通,女十四而能化,自此以往,便可結婚;所謂三十、二十等,乃係為之極限,使不可過。又所謂男三十,女二十,不過大致如此,並非必以三十之男,配二十之女。其說自通。說巴西的波洛洛人,(Bororo)男女性交和結婚,並非一事。當其少年時,男女之間,早已發生性的關係,然常是過著浪漫的生活,並不專於一人。倒是年事較長,性慾較淡,彼此皆欲安居時,才擇定配偶,相與同居。案人類的性質,本是多婚的。男女同居,乃為兩性間的分工互助,實與性慾無甚關係。巴洛洛人的制度,實在是較為合理的。社會制度,往往早期的較後期的為合理。這是因已往的文化,多有病態,時期愈晚,病態愈深之故。中國太古之世,婚年較晚的理由,也可以借鑑而明瞭。人類性慾的開始,實在二七二八之年。自此以往,更閱數年,遂臻極盛。此係中國古說,見《素問·上古天真論》。《大戴禮記》,《韓詩外傳》,《孔子家語》等說皆同。根於生理的慾念,宜宣洩不宜抑壓。抑壓之,往往為精神病的根源。然後世將經濟上的自立,責之於既結婚的夫婦,則非十餘齡的男女所及;又教養子女之責,專由父母任之,亦非十餘齡的男女所能;遂不得不將結婚的年齡展緩。在近代,並有因生計艱難,而抱獨身主義的。性慾受抑壓而橫溢,個人及社會兩方面,均易招致不幸的結果。這亦是社會制度與人性不能調和的一端。儻使將經濟及兒童教養的問題,和兩性問題分開,就不至有此患了。所以目前的辦法在以節育及兒童公育,以救濟遲婚及獨身問題。結婚的季節,《春秋繁露》說:“霜降逆女,冰泮殺止。”《循天之道篇》。《荀子》同。《大略篇》。王肅說:自九月至正月。見《詩·綢繆疏》。其說良是。古人冬則居邑,春則居野,參看第六第十四章結婚的月分,實在是和其聚居的時期相應的。仲春則婚時已過,至此而猶不克婚,則其貧不能備禮可知,所以奔者不禁了。

  多妻之原,起於男子的淫侈。生物界的事實,兩性的數目,常大略相等。婚姻而無禁例,或雖有禁例而不嚴密則已,若既限定對於法定的配偶以外,不許發生性的關係,而又有若干人欲多佔異性為己有,則有多佔的人,即有無偶的人。所以古今中外,有夫婦之制的社會,必皆以一夫一妻為原則。但亦總有若干例外。古代貴族,妻以外發生性的關係的人有兩種:一種是妻家帶來的,謂之媵。一種是自己家裡所固有的,謂之妾。後世媵之實消滅,故其名稱亦消滅,但以妾為配偶以外發生性的關係之人之總稱。媵之義為送,即妻家送女的人,並不限於女子,如伊尹為有莘氏媵臣是。與婿家跟著新郎去迎接新娘的御相同。媵御的原始,實猶今日結婚時之男女儐相,本無可發生性的關係的理由。後來有特權的男子,不止娶於一家,正妻以外的旁妻,無以名之,亦名之曰媵,媵遂有正妻以外之配偶之義。

人類的性質,本來是多婚的。男女皆然。雖由社會的勢力加以壓迫,終不能改變其本性。所以壓迫之力一弛,本性隨即呈露。在現社會制度之下,最普遍而易見的,是為通姦與賣淫。通姦,因其為秘密之事,無從統計其多少。然就現社會和歷史記載上觀察,實可信其極為普遍。賣淫亦然。社會學家說:“凡是法律和習慣限制男女性交之處,即有賣淫之事,隨之出現。”史家推原賣淫之始,多以為起於宗教賣淫。王書奴著《中國倡伎史》,生活書店本。亦力主此說。然原始宗教界中淫亂的現象,實未可稱為賣淫。因為男女的交際,其初本極自由。後來強橫的男子,雖把一部分女子佔為己有,然只限於平時。至於眾人集會之時,則仍須回覆其故態。

  統觀兩性關係,自氏族時代以後,即已漸失其正常。其理由:因女子在產育上,所負的責任較男子為多。因而其鬥爭的力量,較男子為弱。不論在人類憑恃武力相鬥爭,或憑恃財力相鬥爭的時代,女子均漸淪於被保護的地位,失其獨立而附屬於男子。社會的組織,宜於寬平坦蕩,個個人與總體直接,若多設等級,使這一部分人,隸屬於那一部分人,那不公平的制度就要逐漸發生,積久而其弊愈深了。近代女權的漸漸伸張,實因工業革命以來,女子漸加入社會的機構,非如昔日蟄居家庭之中,專做輔助男子的事情之故。女子在產育上多盡了責任,男子就該在別一方面多盡些義務,這是公道。乘此機會壓迫女子,多佔權利,是很不正當的。而欲實行公道,則必自剷除等級始。所以有人說:社群制度是女子之友,家庭制度是女子之敵。然則“女子回到家庭去”的口號,當然只有開倒車的人,才會去高呼了。人家都說現在的女學生壞了,不如從前舊式的女子,因其對於家政生疏了,且不耐煩。殊不知這正是現代女子進步之徵兆。因為對於家政生疏,對於參與社會的工作,卻熟練了。這正是小的、自私的、自利的組織,將逐漸破壞;大的、公平的、博愛的制度,將逐漸形成的徵兆。賢母良妻,只是賢奴良隸。此等教育,亦只好落伍的國家去提倡。我們該教一切男女以天下為公的志願,廣大無邊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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