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補償安置協議就能強制拆除房屋嗎?

簽訂安置拆遷補償協議後,一般來說,徵收方要依照協議約定履行拆遷補償安置的義務,同時被徵收人也要依約定履行騰空、交房的義務,交房後由拆遷人員組織進行拆除。但是安置拆遷補償協議只是具有合同效力的文件,不是拆遷方在不具備處置權時進行拆除的合法依據。如果被拆遷人沒有交房,拆遷人不能直接強行拆除,其可以依據合同責任要求被拆遷人履行合同義務,對於不履行的,也需要依照《行政強制法》的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強制決定,並催告,催告後仍不履行的依法執行。

簽了補償安置協議就能強制拆除房屋嗎?


實踐中很多地方在拆遷時,拆遷補償協議很不規範,主體不明、內容空白的協議大量存在,協議在簽訂之後往往被徵收人員收回,被徵收人簽訂後往往沒有保障,而在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後拆遷補償款也遲遲不到。被徵收人缺乏保障,於是雖然不慎簽了協議但仍暫不交房以守護權益。對此如果徵收方直接依據協議實施房屋拆除,是違法的,可以通過法院確認其行為違法,並根據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因此,當被強拆人的房屋被違法強拆後,其有權向強拆主體請求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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