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違建”,如何從合法變成了違法?

房屋確屬違建,拆除也應走法定程序

今天早晨看到新聞,政府因為拆除建設在農田上的房屋,一老太太喝農藥搶救無效離世。從本條新聞的字面上來看,這是因為老太太想不開而導致的悲劇。但是,實際上,我們縱覽新聞的全文可以得到這樣幾個信息,老太太家因為修路被拆了房屋,但是村委會還有政府相關部門一直只是口頭上說給重新劃一塊宅基地,但是一直沒有落實到實際,不得已的情況下,老太太一家才在耕地上建了現在的房屋。


一、耕地建房確屬違法建築

本來,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耕地上建設房屋,屬於違法行為,這本來沒有什麼爭議。但是,我們今天要說的是,拆違,也需要按照法律途徑來拆除的,不是政府口頭上一句話,直接說,你的房子是違建,三天之內自行拆除,不拆的話,後果自負。


二、拆除違建須走法定程序

拆除“違建”,如何從合法變成了違法?

違建的拆除需要很多的法律程序需要走。

首先是規劃部門認定房屋是違建,然後要測量面積,位置等信息。並且告知房主。

然後需要會同國土部門,向房主發出違建房屋認定書,同時,告知房主擁有的法律權利,包括聽證,複議,訴訟等。

在規定的時間內,房主既沒有複議,也沒有訴訟等,完全是一副不理不睬的情況,到規定的時間以後,政府部門才能申請法院執行司法強拆程序。如果房主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複議等程序,就需要等待處理結果,而不能直接拆除。


三、合法強拆主體僅限法院

《土地管理法》第76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雖然賦予了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違章建築作出處理決定的權力,但是法律沒有規定上述行政機關具有違章建築處罰的強制執行權,更沒有規定違章建築的強制拆除權。

此外,《行政強制法》第53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這就賦予了沒有強制執行權的土地部門和城鄉規劃部門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亦明確了強制拆除違章建築的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


律師建議

拆除“違建”,如何從合法變成了違法?

如果執法部門只是在口頭上告知房屋是違法建築,並沒有告知相應的權利和書面的通知,這種情況下,是違法的。對此,房主不要完全不予理睬,為了避免強拆悲劇的發生,可以及時委託律師來幫助維權。

法制社會的建設,離不開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離不開程序正義。即使房屋是違法建築,也不能任性執法,隨意拆除,而是需要嚴格按照法律程序來執行。老百姓應該拾掇起對法律利器的信仰和信賴,以法律奠定自己和強拆人的新起跑線,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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