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8 拆除“違建”真的一律不給補償嗎?

拆除“違建”真的一律不給補償嗎?

所謂違法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劃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建築。

拆除“違建”真的一律不給補償嗎?

違法建築一般包括四種情形:(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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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4)擅自將臨時建築建設成為永久性的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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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法建築的處理,根據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對於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限期拆除或者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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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情況,對於一般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對於後一種情況,如果已經按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規定補辦了相關手續並繳納了罰款的,在徵收時可以視為合法建築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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