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中的2年不可抗辯,真實案例,揭示條款真相


如果你是一位保險從業人員,你一定知道在保險領域存在著

各種各樣的銷售誤導,而在重大疾病保險中,最大的銷售誤導就是“2年不可抗辯條款”


自我從業以來,尤其關注保險糾紛,也看到各種各樣的法院判決案件,今天就以個人從業經驗結合真實法院案件,談談我對“2年不可抗辯條款”的解讀


01

何為2年不可抗辯條款?

如果你手裡有一份《重大疾病保險合同》,可以打開自己的合同看一看


保險合同裡面關於如實告知與合同解除的規定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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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一下:如果消費者未如實告知的病況,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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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一下:合同成立超過2年,保險公司就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就需要賠償


中國的保險業務員准入門檻低,隨意引導消費者購買保險,到理賠時,如果保險公司調出過往就診記錄就可以輕鬆拒賠,長此以往,誰還願意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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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2009年,《保險法》加入了“2年不可抗辯條款”,這個條款實際上是對消費者的一種保護


由此可見,從保險合同的條款規定來看,以上觀點是有道理的:不需要告知,熬過2年,保險公司一定要賠,保險合同就是這麼寫的


問題來了,這不是鼓勵大家不告知嗎?保險公司甘心當冤大頭嗎?實際的案例中,理賠是怎麼樣的呢?


02

保險糾紛如何處理?


對於“未如實告知”,保險公司的理賠流程如下:

(一)理賠調查:一般30天內完成


(二)理賠通知書

經保險公司調查,若消費者存在不如實告知的情況,保險公司第一時間下發拒賠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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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溝通協商、撕逼投訴

保險經紀人會依據條款和保險法規定,與保險公司理賠人員進行溝通或投訴,爭取理賠


在這個過程中,消費者難免要經歷理賠人員的審問、調查甚至恐嚇,與理賠人員進行心理博弈戰(協商過程一般需要1~3個月甚至更久)


若是不如實告知的病況確實影響保險公司核保,溝通和投訴的難度較大,有可能需要進入訴訟程序(打官司)


(四)提起訴訟

進入訴訟,首先你需要找一位律師,從提出訴訟開始到法院判決,一般適用簡易程序,需要約3個月時間,如果多次上訴,可能歷時1~2年


那麼,大家最關心的問題是,法院怎麼判,到底賠不賠?


對此,我翻閱了大量的保險糾紛案件,結論如下


消費者“未如實告知”,且合同過了2年,適用2年不可抗辯條款的情況下,訴訟案件判決結果主要是兩類:

1

保險公司敗訴,按合同約定賠償

2

保險公司勝訴,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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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2年不可抗辯,法院真實案件呈現

案件一:吳仁俊與中國平安保險糾紛案件


購買險種:重大疾病保險

保額:16萬

購買時間:2013年3月

申請理賠時間:2016年11月(已超過2年)


理賠糾紛

理賠原因:消費者出現了頸部淋巴結繼發惡性腫瘤


平安人壽拒賠:消費者在買保險1年前已經確診了甲狀腺乳頭狀癌且進行了手術,購買保險時未如實告知,此次是新發癌症。平安人壽提交了消費者2012年的住院及手術病例


在買重大疾病保險前已經得了癌症卻未告知,這在行業內看來,已經是非常嚴重的不如實告知了


但因為,保險合同中對“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沒有特別說明法院認定此次的頸部淋巴結繼發惡性腫瘤符合合同條款且依據“2年不可抗辯條款”


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16萬元,且承擔案件受理費


至此,從保險公司拒賠,到法院一審判決,已經過了3個多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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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後,保險公司繼續上訴,案件進入二審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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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後,二審判決,

延續一審結論,保險公司賠償16萬元保險金,且承擔二審案件受理費


至此,從保險公司拒賠到二審判決,歷時整整9個月


然而,事情沒有這麼簡單


受到類似案件的啟發,近幾年,保險公司默默改了合同條款,均對“初次發生”進行了特殊約定


(這是目前大部分保險合同對“初次確診疾病”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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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一下:合同約定,“初次發生”指的是,出生後首次出現疾病的症狀體徵,且買完保險後初次確診


作為消費者,我們需要思考的是


1、這個案例賠付了,歸功於“2年不可抗辯條款”嗎?


2、保險公司改了“初次確診疾病”的定義後,同樣情況下,我們的重大疾病保險還能如此順利賠付嗎?


3、對於我們的家庭來說,病人在醫院家屬在法院,

可能家中還有未成年的孩子和年邁的老人需要照料,吃官司折騰九個月,符合你當時買保險的初心嗎?


案件二:萬英與新華人壽保險糾紛案件


購買險種:重大疾病保險+防癌險

保額:16萬

購買時間:2013年4月

申請理賠時間:2017年7月(已超過2年)


理賠糾紛

理賠原因:

罹患鼻咽癌,申請理賠


新華人壽拒賠陳訴:

消費者在買保險1年前已經患了鼻咽癌,並進行了化療,購買保險時未如實告知

保險合同對“初次確診”已經做了特別提示,此次鼻咽癌不符合條款

新華人壽提交了消費者2012年的住院及手術病例


在本案中,還有一個細節


消費者主訴自己買之前告知了業務員有鼻咽癌的事實,但業務員仍告訴他可以購買,並在健康告知中勾選了“否”。


對此,消費者也提供了與業務員的通話錄音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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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院認為錄音確實能證明消費者告訴業務員自己有鼻咽癌,但業務員沒有說未來發生鼻咽癌能進行理賠,且消費者的簽名是由本人簽署

,說明“未如實告知”的事情,消費者自己是清楚知道的


此案經過了2次審判,從保險公司2017年7月拒賠,到二審判決結束已經是2019年6月


耗時近2年,什麼都沒有得到,還要支付律師費、案件受理費


在這個案例中,也多次提到了“2年不可抗辯條款”,最終被保險的“最大誠信原則”與“不屬於合同條款”打敗


保險中的2年不可抗辯,真實案例,揭示條款真相


這個案例或許不能說明“2年不可抗辯條款”無效,但是至少說明在法院審判中,“2年不可抗辯條款”並不是無條件執行的


法官在判決時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律師提出的法律依據,陪審團的意見等,綜合考慮保險合同中的條款、《合同法》中的誠實守信原則

保險的最大誠信原則,以及促進保險金正確使用,遏制不誠信行為等做出判決


眾所周知,在香港,是不存在2年不可抗辯條款的,不如實告知的,直接拒賠,律師費昂貴不說,就算上訴也是基本無望


未來,隨著“未如實告知”的保險糾紛案件越來越多,一方面,保險公司勢必會慢慢修改合同條款,另一方面,保險法也會進行完善


我們現在買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險,大多數人可能是10年、20年後才需要理賠,你確定到時候的法院審判不會向香港靠近嗎?你確定要在買保險的時候,就給自己挖個大坑?


04

“2年不可抗辯”的坑

綜上,當一個業務員跟你說:“只要熬過2年一定會賠”的時候


你要清楚,這句話的真正邏輯是:


1、你要做好被拒賠的準備


2、你要做好在協商理賠階段受到保險公司的質疑、詢問、調查甚至恐嚇的準備


3、你要做好打官司的準備,如果保險公司不斷上訴,可能官司時間會拖1~2年


這種情況下,按照目前的司法,如果未如實告知的病況不是很嚴重,且與理賠的疾病無關,有極大的概率是能夠賠付的


4、同時,你還要做好以後司法審判可能會向香港靠近的準備,那就啥也不一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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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險行業有這樣的說法:下崗工人賣保險,碩士搞理賠,前者隨意解讀條款,後者死摳法律,損害的是誰的利益?


業務員:別把自己定位為下崗工人


消費者:別站著買保險,跪著理賠


一個專業的保險經紀人就應該清楚告知的尺度,以“2年不可抗辯”為由不行告知義務和草木皆兵啥都告知的業務員


一個給客戶的未來埋坑,一個給客戶的現在添麻煩


況且,“2年不可抗辯”適用合同成立2年後,現如今,2年內的輕症、重疾理賠案例還少嗎?


對於很多家庭來說,重大疾病保險的保額,可能是一筆救命的錢,真心希望每個客戶都用不到重大疾病保險,要用的時候都能順利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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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希望業務員能提升自己的專業性,在如此重要的問題上,不要斷章取義、銷售誤導,共同促進行業的健康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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