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李嘉臣編造向「崑山案」當事人家屬捐款30萬元一事,是否構成僞造金融票證罪?對此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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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臣未達到“網紅”目的,蹭“崑山寶馬車主被反殺”事件的熱度,想通過網絡的力量博得大家的關注,遭到舉報後,迫於警方壓力,自行到公安局自首。

李某於2018年9月1日,利用網名“李嘉臣”在新浪微博上發佈虛假的捐款信息,並通過曬圖等虛假信息,後因於海明家屬回應從未接受任何資助!“李嘉臣”微博賬號受到網友舉報後被新浪永久封禁。


由於,發佈的虛假信息並未造成對方太大影響,也沒有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且李某有自首情節,因此,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對於是否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我認為應當不成立的。其一,李某目的性只是單純的以“網紅”為目的,並非以金融類為目的。其二,李某的行為並未造成相應的經濟損失,最多隻能說:散佈謠言虛假信息,騷亂公共秩序罪。以行政拘留和思想教育為主來判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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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說一有其中的行為就會認定一個犯罪,況且刑法具有謙抑性,通俗說就是能不用刑法就不用刑法,能適用其他法律的就用其他的法律。本案中李嘉臣編造捐款的票據噱頭來賺人眼球,但是並沒有進入流通,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是為“惡搞”行為。因此警方作出對其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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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發票罪是指違反發票管理規定,虛開各種不能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行為。本案中李某通過製作假的轉賬記錄並未給國家或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李某為了圈粉造謠“詐捐”做一個網友眼中的“善人”,他想出名這次真的“出名”了。
在如今這個時代善人有兩種,一種是確實是做慈善,另一種就是偽善。

拘留十天太輕了,應該最少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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