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收受房屋但未過戶受賄案件調查取證的幾點思考

2007年7月,“兩高”《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房屋、汽車等物品,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不影響受賄的認定。房屋作為不動產,其登記效力、佔有要素與汽車等特殊動產有不同之處,特別是收受房屋但未過戶的受賄問題,在具體調查中要注意把握取證的重點。

收受房屋但未過戶的一般類型及取證重點

刑法上非法佔有的認定標準與物權法上合法所有的認定標準不完全一樣,非法佔有目的的實現並不以得到法律上的確認為條件,是否在法律上取得對房屋的所有權,並不影響對事實上佔有房屋的認定。因此,收受房屋並非必須以辦理權屬變更手續為成立要件,有不動產權證(房產證)可以說明權利人對該房產擁有所有權,但沒辦不動產權證(房產證)不能說明權利人對該房產就一定沒有實際佔有,國家工作人員完全可能對房產進行實際控制。只要雙方有明確的送、收意思表示,國家工作人員實際佔有房屋,即可認定為受賄既遂。

實際調查中,要牢牢把握兩點,一是行、受賄雙方行、受賄的主觀故意;二是實際控制房屋這個客觀事實。要特別注重調取證明國家工作人員實際控制房屋的證據,如房屋的實際居住人是誰,房屋的鑰匙掌握在誰手中,房屋的水、電、氣、熱、電話、網絡及物業費用由誰支付等。有的案件顯示,網上購物所留地址、姓名等也能起到很好的證明作用。

收受房屋但未過戶的幾種特殊類型及取證重點

(一)“以房換房”收受房屋。比如,國家工作人員以低價房換取請託人高價房,置換完成後未辦理權屬變更。必須明確,國家工作人員和請託人之間的“以房換房”本質上是一種權錢交易行為,而非一般的房產交易,請託人通過該方式給予特定財產利益的目的是明確的,換房後是否辦理產權變更手續,不影響受賄犯罪的認定。取證重點:(1)權錢交易的主觀故意;(2)實際控制房屋的證據;(3)房屋差價有關證據。在調取證明房屋價格的相關證據時,一般將房屋互換完成的最終時間作為房屋價格鑑定的基準日。

(二)收受房屋後又退還。比如,國家工作人員在聽到風吹草動,如巡視組進駐、相關知情人接受調查談話等情況,害怕被調查而將房屋退還。對於收受型受賄,只要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接受請託人交付的財物,併為請託人謀取或允諾謀取利益,就滿足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構成受賄既遂,即只需要考慮是否發生“權錢交易”,而不需要考慮受賄方是否能一直對財物維持佔有狀況。實際上,在退還不影響認定的前提下,退還本身又屬產生再生證據的環節,更加有利於受賄行為的認定。取證重點:(1)主觀方面,即行、受賄合意過程及退房的商議過程;(2)受賄人實際控制或者曾經實際控制房產的證據;(3)證明受賄人基於害怕被調查心理退還房屋的證據。

(三)以借為名收受房屋。比如,國家工作人員以借用為藉口,稱其所收受的房產是“借用”的。取證重點:應按照2007年7月“兩高”《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關於收受賄賂物品未辦理權屬變更問題的相關規定精神來調查取證,(1)證明雙方行、受賄主觀故意的證據,如出借房屋時請託人是否有不用歸還的意思表示,借用事由不合理等;(2)證明國家工作人員有能力解決住房問題的證據,如其家庭存款情況、房產情況等;(3)證明國家工作人員沒有歸還意圖的證據,如長期居住,有能力歸還而不歸還等;(4)證明出借後請託人沒有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歸還的證據,如請託人雖經濟緊張或急需用房,但從未有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歸還房屋的意思表示等。

(四)收受房屋,但證明實際控制的客觀性證據不夠充分。實際調查中,遇到最難認定的情形往往是缺少國家工作人員實際控制房屋的客觀方面證據,或者說其實際控制房屋的客觀方面證據證明力不夠強,從而影響受賄的認定。比如國家工作人員和請託人均承認收、送房屋事實,但此時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國家工作人員未取得房屋鑰匙,因害怕調查也未敢實際居住,只是約定等退休以後再實際居住等。對此類情況查證,就要特別注重從言詞證據中深挖細節,相互印證的細節會讓認定問題更具說服力。取證重點:(1)從細節中深挖證明國家工作人員實際控制房屋的客觀方面證據。因國家工作人員並未居住,也未取得房屋鑰匙,甚至房屋的裝修、日常維護、物業等費用繳納都由他人完成,但在取證時只要不放過蛛絲馬跡,必能尋獲有用的證據,比如國家工作人員往往會參與選擇房屋的過程,其參與選房的行程記錄、監控錄像等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2)國家工作人員和請託人的供述或證言,證實雙方存在收、送房屋的合意;(3)其他相關人員的證言。如房屋代持人證實請託人讓其代持房屋的證言,房產銷售人員證實國家工作人員或其家屬到售樓處看房選房的證言,物業管理人員證實國家工作人員或其家屬進房查看的證言等。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客觀證據不夠充分,相關人員的供述或證言就要做到能夠相互印證,細節一致,要具有充分的說服力。(張鍇波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第十五審查調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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