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桐城市政協原主席徐家濤:受賄「多多益善」

1963年出生的徐家濤是安徽舒城縣人,研究生學歷。他有長期的基層黨政領導工作經歷,從1995年任桐城市呂亭鎮黨委副書記開始,在22年的時間裡先後有過20個崗位的任職經歷,官至桐城市政府常務副市長、政協主席。捲入徐家濤受賄案的當地企業一共有十餘家,其中不乏當地明星企業和上市公司。

其受賄的一個特點就是“多多益善”,受賄頻率高,13名主要行賄人在表述向徐家濤行賄的次數時,有一人明確40餘次,2人明確數十次,八人明確多次。

安徽桐城市政協原主席徐家濤:受賄“多多益善”

徐家濤在庭審現場

“熱心”買房人的40次賄賂

按說,房屋買賣合同對當事人雙方都是有法律效力的,房屋買賣後房價漲跌的風險也應隨之轉移,賣房後即使房價上漲,賣房人也只能認虧。

然而徐家濤卻遇到了一個熱心的買房人,不僅在買房時多付購房款,房價上漲後還主動向其補償差價。

這個人就是徐家濤曾經的老部下張祥凱。1996年,徐家濤在桐城市大關鎮任黨委書記,張祥凱當時是大關鎮臺莊村書記,由於工作上的關係,兩人慢慢熟悉起來。後來隨著張祥凱經營的桐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園林公司)的成立,張祥凱為了工程上的事不斷巴結徐家濤,兩人間的交集也漸漸增多。

2010年7月,徐家濤已升任桐城市常務副市長。當時徐家濤想把自己位於桐城市某小區的一處住房出售,張祥凱獲悉後表示自己想買。張祥凱按協議應該支付徐家濤53.8萬元購房款。但當時由於張祥凱常年承建的桐城市山水龍城小區景觀工程已屆付款期限,為了請徐家濤出面協調支付工程款事宜,張祥凱決定以多付購房款的名義向徐家濤送好處。最後,張祥凱跟徐家濤約定按60萬元的價格計算購房款,徐家濤表示同意。

不僅如此,到了半年後的2011年元月,由於當時房價已有一定漲幅,張祥凱遂再次找到徐家濤提到房子的事,對他說:“房價漲了,不能讓徐市長吃虧。”於是再次補上10萬元差價款。

其實,以支付購房款為幌子給徐家濤送錢,只是張祥凱多次向徐家濤行賄中的一次。據查,作為徐家濤受賄案的主要行賄人之一,其為了園林公司在承接工程、支付工程款、項目招標等方面能得到徐家濤的“幫助”,在2003年至2016年長達13年的時間裡,先後40餘次向徐家濤賄送現金人民幣60.2萬元、購物卡價值2.4萬元、物品價值3.6萬餘元。

從免費購買宅基地,到行賄賬單第一大戶

鄒誠是桐城市大關鎮一家飯店的老闆,因徐家濤經常帶人到他的飯店吃飯,給鄒誠帶來不少生意,鄒誠為此心存感激。

1999年春天,鄒誠和徐家濤在一起吃飯時,鄒誠稱其在桐城某小區新買了兩塊宅基地。徐家濤當時看中了其中一塊120多平方米的宅基地,提出讓鄒誠把那塊地賣給他,兩人商定以2.5萬元成交。

當天下午,徐家濤就支付給鄒誠1萬元,但剩餘的1.5萬元一直沒付。鄒誠是個聰明人,他猜測徐家濤可能是不想付餘下來的1.5萬元,心想既然這樣還不如好人做到底,把徐家濤已經付的1萬元退還給他,稱這個宅基地送給徐家濤使用,不需要支付這2.5萬元購地款。徐家濤欣然同意,後在此宅基地建房自住。

這筆免費的宅基地買賣,由此揭開了徐家濤與鄒誠進行權錢交易的“序幕”。後來鄒誠在桐城成立了桐城市百星市政工程公司,開始涉足工程,為了與徐家濤搞好關係,鄒誠就不斷地巴結徐家濤。

就這樣,從鄒誠免費轉讓價值2.5萬元的宅基地起,在其與徐家濤長達15年的交往中,累計借各種時機,以各種名目先後向徐家濤賄送人民幣121.3萬元,從而成為向徐家濤行賄賬單裡的第一大戶。

從政22年換來六年鐵窗生涯

2018年1月8日,安慶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家濤犯受賄罪,向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8年1月30日,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

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1999年至2017年,被告人徐家濤在擔任桐城市大關鎮鎮長、桐城市紀委副書記,桐城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市政府常務副市長、桐城市政協主席期間,利用分管財政、稅務、重點工程、人事、監察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桐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張祥凱等單位及個人所送現金、購物卡、手錶等物品共計摺合人民幣227.7128萬元。案發後,徐家濤親屬代為退繳贓款20萬元,另有贓款15萬元分別被紀委和檢察機關扣押。

徐家濤受審時才55歲,然而在法庭上的徐家濤早已頭髮花白、形容憔悴。徐家濤在法庭上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當庭表示懺悔。只是在涉及部分斂財行為的定性時,徐家濤的辯護人提出,起訴書指控徐家濤收受張祥凱等人賄賂中,大部分財物為逢年過節收受的禮金,應按違紀款來處理,不應認定為受賄。

經查:在案所列證據證明,張祥凱等為了各自的利益,在逢年過節時送禮給徐家濤意欲與其搞好關係,以期日後能夠求得徐家濤在各方面幫助,而徐家濤在明知他人有請託事項的情況下,仍在逢年過節時收受上述人員的禮金,故該情形不屬於正常的人情往來,法院最終認定應以受賄論處。

2018年3月21日,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徐家濤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對檢察機關扣押的徐家濤所繳納的贓款人民幣20萬元、在盛笑知處扣押的徐家濤贓款人民幣4萬元,紀委在陸躍進處扣押的徐家濤贓款人民幣4萬元、劉決樓處扣押的徐家濤贓款人民幣7萬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對徐家濤尚未退繳的受賄非法所得人民幣192.7128萬元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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