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轉股,一紙協議是否有效?附:債轉股協議模板

隨著國內金融市場日趨收緊,公司之間借貸、債務糾紛呈現快速增長趨勢。為了能夠快速解決相互之間的債務糾紛,債務人與債權人往往會達成股權轉讓協議或增資協議,將債權轉為股權,即我們通常所說的債轉股。

債轉股,一紙協議是否有效?附:債轉股協議模板

債轉股流程:

以下流程僅為通用一般流程:

1、明確適用企業債轉股對象企業一般具備條件

2、確定市場化債轉股價格和條件

3、作價入股並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4、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

5、財稅的處理

6、實現股權退出

債轉股的操作方法

債權轉為股權,那麼具體應該怎麼做呢?

第一步 核實債權在法律上是不是真實存在的?

實務中一般有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採取會計事務所進行專項審計的方式,並附上相關的債權資料文件,從而證明債權真實存在,更重要的是同時證明已經履行完相對應的義務。

其實實務中有相當一部分的案例就是出現在這裡,沒有相關依據證明債權的真實存在,甚至有可能幾個股東開個股東會,按比例確認一下公司欠了往來款中的多少錢後,就草率的進行了債轉股。

因為無法證實債權的真實存在,在司法實踐中往往不被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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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情形,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裁判確認的債權。

這種情形一般出現在,會計事務所不願意或者不出具、出具不了專項審計來確認事實,只好提交到法院確認。

但這種情形比較繁瑣,很多公司更願意在外拆借資金流。

具體怎麼做?先找第三方借一筆錢給公司,公司還給債權人,債權人通過增資擴股的方式成為這家公司的股東後,把資金打回公司,公司再把這筆錢還給拆借的第三方。

這種情況也可能存在於,發生了債權債務糾紛後,經法院裁判,雙方以債轉股的方式和解。

第三種情形,一般出現在公司破產重組或是破產和解期間,各方達成了債轉股協議,且經過法院批准重整計劃或是裁定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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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債權人與公司達成債轉股協議。

在實務操作中,債權人為避免協議具有可操作性的,一般需要公司的股東對內容進行確認,並同意債轉股的安排。

第三步 簽訂債轉股協議後,公司需要開股東會同意債轉股的安排。

實務中為了避免出現變故或是執行風險,一般會要求與第二步的債轉股協議同時進行操作。

第四步 以增資擴股作為法律路徑。

在實務中,債轉股不被法律支持的最多案例就發生在這裡。

為什麼不被法律支持?主要是因為實務中很多企業雖然與債權人達成了債轉股協議,但往往不是以增資擴股的方式,而是用來衝抵原先未繳納出資,因此多發生於企業與股東之間往來款比較多的情形,將債轉股作為清算往來款的技術手段。

但由於這個方式會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且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所以在司法實踐中不被認可。

因此我們必須確認,債轉股只能以增資擴股作為法律路徑,否則將不被法律支持。

這就需要各方形成並簽署增資擴股協議、修訂公司章程並辦理工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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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重點分析在企業債轉股過程中常見的糾紛問題。除特別提及,本文的債轉股主要是指以對企業享有的債權轉化為企業股權。

01 債轉股過程中公司股東是否仍享有對新增資本的優先認購權?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債權人將享有的對公司的債權轉化為公司的股權時,一般是採用增加註冊資本的方式,此時的債轉股究竟是債權人跟公司之間自主約定的事情,還是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考慮到公司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02 債轉股之後,原債權所依據的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時,所轉為的股權如何處理,是否可以認定原債權人未出資?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則基於合同的債權也是無效的,債權人不能以該無效的債權出資,那麼這種情況下,在取得其他債權人的同意下公司可以進行減資,就債轉股協議對應增加的股權部分相應減資。若不能進行合法減資,公司可以要求債權人賠償損失,並且就已取得的股權實繳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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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債轉股後,發現企業為空殼公司,能否要求撤銷債轉股協議?

債轉股之後,發現是空殼公司,要求撤銷協議,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自願達成債權轉股權協議,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中,應當確認債權轉股權協議有效。政策性債權轉股權,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規定:“債務人以隱瞞企業資產或者虛列企業資產為手段,騙取債權人與其簽訂債權轉股權協議,債權人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撤銷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債權轉股權協議被撤銷後,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該條的規定實質上是合同法上可撤銷情形的規定,即如果確有證據證明合同訂立時重大誤解或對方欺詐的,一方可行使撤銷權。

若實務中往往很難證明具備可撤銷情形,如果債轉股協議裡只是單純的關於債轉股的約定,沒有明確對公司經營情況、對外債務、對外擔保等進行明確,則事後只是單純地以公司為空殼公司為由要求撤銷債轉股協議,往往很難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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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部分債權轉股權後,則債務人與債權人就剩餘部分債務重新簽訂確認協議後,原債務擔保人是否繼續承擔剩餘債務的擔保責任?

債務人與債權人就剩餘部分債務重新簽訂的確認協議並不構成新的合同關係,況且該債轉股,不僅未增加債務人的債務及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而且減輕了債務人的負擔。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三十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的規定。

05 債轉股是否適用於公司設立?

《公司法》第27條規定了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雖並沒有明確債權是否符合該法允許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但實踐中已經有債權出資的情形。但這裡面的債權出資與通常意義上的債轉股又不大一樣,這裡的債權出資是指發起人在公司設立時將對他人所享有的債權轉讓給公司,以獲得相應公司股權的出資行為。而狹義上的債轉股是指股東以對公司的債權抵繳股款,這種只有可能產生於公司設立後,並需要公司以增資形式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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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債轉股協議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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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瞻結語

在實際操作中,債轉股不是一個債轉股協議就能保障的,它需要一系列的法律行為去實現債轉股合法有效的完整性。

在做債轉股時,必須要做以下幾個基本動作:

1、核實債權的真實存在,相對義務已經完成,一般採取會計事務所專項審計、提供相關資料或司法機構裁判認定;

2、簽署債轉股協議;

3、簽署協議後經過股東會決議通過;

4、辦理增資擴股手續,包括簽署增資擴股協議、修訂公司章程、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為客戶審查、起草、修改合同,是江蘇高瞻律師事務所擔任企業法律顧問時的一項常規工作。以上是高瞻律師團隊就債轉股協議中常見法律問題的梳理,僅供企業決策者參考使用。如果您還有其它疑問,歡迎隨時聯繫我們。

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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