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住勞動法這2條規定!單位必須幫員工繳社保,籤什麼協議都沒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2條規定,公司和員工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從這一天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來,公司應該為替員工辦理社會保險,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公司應該承擔的法定義務。

記住勞動法這2條規定!單位必須幫員工繳社保,籤什麼協議都沒用

即便我國法律明確對社會保險這一塊做出了規定,然而還是有很多中小企業不幫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為了規避法律風險,很多企業在幫員工辦理入職手續的時候,會讓他們簽訂一份《放棄繳納社會保險協議書》。

當然,隨著人民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職場人知道維護自己的權益,所以面對公司讓他們簽訂《放棄繳納社會保險協議書》的時候,大多數人都會直接拒絕簽訂這份損害自身權益的協議,只有很少的一部分人選擇向公司妥協。

部分公司在員工簽訂萬放棄社保協議後,會每個月支付員工一筆社保津貼當做補償,然而更多的公司

會選擇不支付任何補償,那麼這裡將面對一個問題,如果員工放棄繳納社保後被公司辭退,那員工是否能要求公司賠償其失業待遇的損失?

案例

2015年12月,孫曉梅入職深圳某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擔任前臺一職,入職時雙方簽訂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內明確約定了孫曉梅的試用期期限是三個月,試用期工資4800元,轉正後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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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簽訂勞動合同外,公司拿出來一份《放棄繳納社會保險協議書》讓孫曉梅在上面簽字,協議書表示孫曉梅申請通過自行繳納的方式繳納社會保險,無需公司替她支付,當下孫曉梅並沒有考慮太多,便在協議書上簽字確認。

2017年3月份,孫曉梅收到公司發來的《辭退通知書》,表示由於公司資金週轉碰到了問題,經高層領導討論後,決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收到通知書後孫曉梅回覆確認的同時,開始著手申請勞動仲裁的相關事宜。

一個月後,孫曉梅辦理完離職交接手續,並拿到公司出具的離職證明後,到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賠償她未繳納社會保險導致的失業保險損失。

最終結果

起初仲裁委審理後認為,孫曉梅既然已經簽訂了《放棄社會保險協議書》,那就表示孫曉梅已經確認了協議書上的內容,所以事後再以公司未繳納社保的名義,要求公司賠償她的失業保險損失與理不容,所以沒有支持她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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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曉梅不服裁決結果,決定向當地法院起訴,法院審理後認為,替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公司的法定義務,不能取決於員工自身的意思,公司的這項法定義務不能因為員工和公司私自的協議得以免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所以即便是公司和勞動者對辦理社會保險進行了相關的書面約定,但這樣的約定顯然是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自然就是無效的。

最後法院作出判決,支持孫曉梅的訴求,要求公司支付孫曉梅賠償。

總結

雖然孫曉梅的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將本來應該提起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通過工資的形式發放給她,但這樣的內容本身就已經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自然法院不會支持公司的訴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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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現在很多公司都碰到過類似的問題,本來招聘員工已經十分苦難,而很多基層員工又十分牴觸公司繳納社會保險,有的甚至會因為公司強制繳納而選擇離職,離職時又反咬公司一口,搞得很多公司苦不堪言。

但不管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應當遵守《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指定的規定,對於員工而言,不繳納社保的公司堅決不入職,對於公司而言,不希望繳納社保的員工堅決不錄用,只有這樣,這個社會的職場環境才會越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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