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違章房為啥強拆五年無果?

河道違章房為啥強拆五年無果

湖北隨縣:檢察建議釐清責任使爭執多年的問題得到解決

  “檢察機關對法律的適用非常嚴謹,通過這個案件,我們系統內加強了學習,摒棄了舊的執法觀念,既提高了行政效率,又節約了司法資源。”近日,湖北省隨縣檢察院辦理的“縣水利局申請強制執行肖某河道違法建設處罰決定監督案”入選最高檢第十五批指導性案例,隨縣水利局相關負責人對檢察機關的做法豎起大拇指。

  該案中,村民肖某未經許可,擅自在隨縣一處主河道建房5間,佔地面積289.8平方米,水利局本應直接強制執行,卻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不應當受理而受理、不應當裁定準予執行而裁定準予執行,致使兩個單位相互推諉,河道安全隱患長期得不到消除,隨縣檢察院依法提出檢察建議,促進了問題的解決。

  案件的線索是如何發現的?辦案難點在哪?檢察建議如何發揮作用?案件的典型指導意義是什麼?記者帶著這些問題走訪了相關單位。

  從一則新聞中發現案件線索

  “隨縣唐縣鎮鎮區主河道溠水河內竟然違規建起了商品房,沒有合法手續的房子是如何建起來的?5年時間多級政府和多個部門介入為何未能拆除?”

  2017年4月6日,一則題為《“踢皮球”執法現象何時休?》的報道,引起了隨縣檢察院副檢察長林宏偉的注意。

  據瞭解,2011年8月,在唐縣鎮鎮區主河道行洪區內開建的商品房,距離水面不足5米,屬於違章建築。當地鎮政府多次向隨縣水利局反映,請求對其進行強拆。該縣水利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向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雙方對誰是執行主體意見不一,相互推諉中,5年時間過去了,本應遏制在萌芽狀態的違建房,成了一塊燙手的“山芋”。

  “違章建築佔用河道妨礙行洪安全,侵害的是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威脅的是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無論多麼燙手的‘山芋’都得接!”林宏偉調出隨縣水利局的行政執法案卷和縣法院的非訴執行案卷,與民事行政檢察部門的檢察官開始閱卷審查這起“踢皮球”5年之久的執行案。

  強拆五年無果 水利局與法院各執一詞

  房子建在河道內,水利局是怎樣處理的?法院發揮著怎樣的作用?

  據瞭解,隨縣水利局2011年11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肖某立即停止在橋下建房的違法行為,限7日內拆除所建房屋,恢復原貌;罰款5萬元;並告知肖某不服處罰決定申請複議和提起訴訟的期限,註明期滿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將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肖某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履行該處罰決定,亦未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2012年3月,隨縣水利局向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2年4月,隨縣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書,裁定準予執行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肖某履行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義務。

  水利局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法院作出了行政裁定,為什麼違章建築一直未被拆除?

  經過走訪相關單位,林宏偉瞭解到,該縣水利局與縣法院對由誰來執行強制拆除爭執不下。

  隨縣法院認為,對違反水法的建築物,水利局是法律明確授予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法院不能作為該案強制執行主體;但縣水利局認為,其沒有強制執行的手段,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既已受理了請求,理應依法強制執行,而法院再作出裁定由水利局執行於理不通。

  就這樣,水利局和法院各執一詞,“皮球”來回一踢就是5年。到2017年4月,肖某在河道區域已建成了面積約520平方米的五間四層房屋。

  辦案組輾轉找到關鍵性法律依據

  要釐清責任關係,破解“踢皮球”執法頑疾,必須找到相關法律依據。

  林宏偉首先趕赴湖北武漢,就相關問題詳細諮詢武漢大學法學專家。另一方面,他將辦案幹警分成兩個小組,一組負責蒐集判例,一組負責蒐集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覆。為了不遺漏類似案件的批覆,辦案組對最高人民法院近十年來所有批覆進行了全蒐集,全研讀。

  功夫不負有心人,經過拉網式蒐集,辦案組有了重大發現,最高人民法院於2013年3月25日對北京某法院的一份批覆中明確指出:“法律已經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找到這一批覆,讓大家精神為之一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水行政主管部門具有直接強行拆除的權力。該案中,水利局本應直接強制執行,卻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不應當受理而受理、不應當裁定準予執行而裁定準予執行,致使兩個單位相互推諉,河道安全隱患長期得不到消除。

  有了批覆作為依據,再結合相關法律規定,河道違章建築物強制拆除的主體明確,權責明晰,隨縣水利局與縣法院爭執多年的焦點問題便可迎刃而解了。

  釋法說理檢察建議獲多方認同

  找到了法律依據,還要把道理講清楚。

  林宏偉帶領辦案幹警再次走訪該縣法院和縣水利局,進行釋法說理:法律沒有賦予水利局採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財產等強制執行措施的權力,對於不繳納罰款的,水利局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根據行政強制法和水法等相關規定,水利局對於河道違法建築物具有強行拆除的權力,不應當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此,水利局向法院申請執行行政處罰決定中的拆除違法建築物部分,法院不應當受理而受理並裁定準予執行,違反法律規定。

  檢察機關的意見得到隨縣法院和縣水利局的一致認同。

  為儘快消除河道隱患,隨縣檢察院隨即向縣水利局提出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同時向隨縣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職、規範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受理等工作。

  隨縣水利局收到檢察建議後,立即向當地黨委政府報告,並於2017年5月26日依法對河道違法建築物進行了強制拆除,歷時5年的執法頑疾終於成功解決。

  隨縣法院收到檢察建議後表示,將加強案件審查,對行政機關具有強制執行權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賦予某些行政機關以直接強制執行權的主要目的是提高行政效率,及時執行行政決定。如果行政機關有直接強制執行權,又向法院申請執行,不但浪費司法資源,而且容易引起相互推諉,降低行政效率。”談起該案的典型意義,湖北省檢察院第七檢察部負責人申鴻雁表示,檢察機關辦理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案件,應當查明行政機關是否具有直接強制執行權,對具有直接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不應當受理而受理的,應當依法進行監督,促進問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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