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不能以房價上漲為由請求調整房屋買賣價格

轉自:法律公園

我國房地產市場多年來持續火爆,房價的漲跌牽動著人們的神經。在房價大幅上漲時,出賣人不想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的事例時有發生。本案例中出賣人主張此時屬於發生情勢變更的情形,應對交易價格予以調整。經過四級法院的審理,最高法院最終一錘定音,未支持出賣人的主張,對維護房屋買賣市場的交易秩序具有重大意義。

裁判要旨

房屋價格較大幅度的上漲雖然可能超出當事人的預見,但仍屬於正常的商業風險,故以房屋價格出現較大上漲、繼續履行顯失公平為由主張調整交易價格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持。

案情簡介

一、2006年5月,賣方邵慶珍與買方安妍簽訂《房屋租售合同》,約定因賣方在銀行辦理貸款,還款期未到,暫時無法辦理產權交易,賣方先將房屋出租給買房使用,年租金5萬元,賣方在租賃期屆滿後將商業用房出售給買方,總購房款60.8萬元。

二、《房屋租售合同》簽訂後,邵慶珍將房屋交付給安妍使用,安妍按約交付房屋租金。

三、2010年7月,雙方約定的租賃期間屆滿,安妍要求邵慶珍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後訴至赤峰紅山區法院,請求判令邵慶珍繼續履行合同,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邵慶珍辯稱,繼續履行顯失公平,本案應以情勢變更原則處理,故安妍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四、赤峰紅山區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房屋租售合同》以後房價上漲,不屬於情勢變更。判決:雙方繼續履行《房屋租售合同》;安妍給付購房款60.8萬元,邵慶珍將房屋的房產證等提供給安妍,並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五、邵慶珍不服,上訴至赤峰中院。二審中,邵慶珍提供一份《估價報告》,證明涉案房屋在2010年7月的市場價值總額為254.8555萬元。赤峰中院認為,如果仍按合同約定的價格履行對邵慶珍有失公平,應由安妍給予邵慶珍一定的補償。遂在維持一審判決的基礎上,判決安妍補償邵慶珍購房款70萬元。

六、安妍不服,向內蒙古高院申請再審。內蒙古高院判決維持赤峰中院判決。

七、安妍仍不服,向檢察機關申訴。最高檢察院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訴。最高法院改判維持赤峰紅山區法院判決。

裁判要點

本院再審認為,本案在本院再審期間的爭議焦點為:原終審判決安妍在約定房價之外另行補償70萬元是否合法有據。

就此,本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義務,變更合同約定須經當事人協商一致,或是具備法定事由時由一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本案租售合同包含有租賃和買賣兩重法律關係,其中買賣關係約定於合同簽訂四年後履行,期間房屋市場價格出現較大幅度上漲,約定到期,市場價格高出約定價格近三倍,屬於合同訂立後出現的重大變化。對此,雙方當事人並未能通過協商予以變更,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主張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請求變更合同的條件為,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而本案中房屋價格較大幅度的上漲雖然可能超出當事人的預見,但仍屬於正常的商業風險,故以房屋價格出現較大上漲、繼續履行顯失公平為由主張調整交易價格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持。

合同對違約責任的約定並非賦予邵慶珍任意解約權,而依據安妍對履行合同所持態度、所做準備及履行合同後其所能獲得利益等情況,應確認安妍未違約,一審對邵慶珍解約通知不產生解除合同效力的認定亦無不當,合同應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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