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知道卻重要的勞動法知識:籤一年籤三年的不同、辭職不需申請

最近公司招聘,來了一個剛畢業的小夥準備入職,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看到我們簽訂的是三年期合同就提出了質疑,問能不能只籤一年。因為他不保證他能做滿三年,同時不滿三年走就要賠償違約金,他無法承受。

這讓我們又好氣又好笑,氣的是還沒有入職就說自己做不滿三年,是任性還是情商低?再者對勞動法的一片空白,誤以為勞動合同未期滿辭職需要違約金讓人覺得好笑。

這也是不少職場新人在勞動合同簽訂上常常走入的誤區,這裡分享一下籤訂勞動合同時籤三年、和籤一年對於我們求職者來說有什麼不同,對個人權益、權利有什麼樣的影響。

你不知道卻重要的勞動法知識:籤一年籤三年的不同、辭職不需申請

對於想中途離職,籤一年三年甚至無固定期限都沒區別

1、勞動合同法更偏向於保護勞動者,我們和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不管勞動合同在什麼時期、階段,我們想離職隨時可以離職。

員工離職之於企業是行使的是通知義務,不存在“申請”、“審批”等。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很多企業在管理制度上就存在很多概念、意義上的錯誤,比如需離職需要“申請”、需要“審批”,申請和審批就意味著可以不同意或者有不同意的情形,這在勞動法是違法的,不允許有企業不同意員工辭職的情形,員工離職是自由選擇。

員工只要按照時間行使通知的義務,並且交接工作即可,這和簽訂一年、簽訂三年都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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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很多人關心的是:隨時可以離職,但是會不會用違約金來懲罰呢?答案是沒有違約金,也不允許有違約金。

記得十年前經常看娛樂新聞看到某明星和經紀公司簽了很長時間賣身契,要“跳槽”時,就要支付天價違約金。所以當自己工作時也害怕籤的時間過長,要走時候也要支付違約金。

實質上兩者合同性質不一樣,勞動合同的規定是沒有違約金一說的,自由選擇離職不允許企業以違約金或扣押員工工資手段脅迫員工留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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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就“違約金”說下在和企業合約中有兩種情形會涉及到“違約金”。

一個是應屆生的三方協議,在簽訂三方協議時會約定違約金,只要學生放棄企業工作機會或者公司後悔不錄用學生都要支付違約金。其實這個情形和勞動法並不衝突,因為三方協議是建立在企業與個人僱傭關係前,也就是還沒有形成勞動關係,而這三方的契約實際上遵循的是合同法而不是勞動法,所以違約金有效,而三方協議的效力終止於應屆生報到後簽訂勞動合同時,這時就應用勞動合同法規,三方協議失效。

另一個“違約金”就是企業送員工出去系統培訓而支付的培訓費用,預定培訓後需要服務企業一定期限,如果提前離職就需要自行承擔相關培訓費用,按照服務年限時間折算。這種情形實則也不是“違約金”,而是自費的培訓費用。

我剛畢業時進入一家汽車製造企業工作,公司出費用安排我帶薪去上海通用學習通用管理模式半年,這半年只培訓學習不工作,和公司簽訂培訓協議三年服務期。當培訓完後僅僅服務一年我就選擇離職了,那麼三年期剩餘兩年折算也就需要“賠償”(自負)約定培訓費的2/3,這種情形就是這一種“違約金”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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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企業要賠償

勞動合同到期後我們不幹了可以隨時走人,而企業不想續簽,或者續簽標準低於前次合同標準則要賠償員工!這是勞動法保護員工群體的一種體現。勞動合同到期了,企業需要至少按照原來的僱傭條件(薪資、崗位等)和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如果不續簽、或者覺得員工能力不行要降低薪資標準來續簽等,都是要賠償員工的。

賠償標準是員工在這個企業服務的年限N乘以前年平均月薪數,不足半年發半個月,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發一個月。

你不知道卻重要的勞動法知識:籤一年籤三年的不同、辭職不需申請

所以綜上,簽訂三年還是一年,離職都是不存在違約金的,同時離職是我們職業選擇的自由,企業沒有任何權利約束管控,而如果企業不要我們了,並且是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都是要賠錢的!

那麼對於企業勞動合同籤三年、籤一年有什麼差別?

1、試用期不同

試用期不同,企業在試用期上就可以靈活操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滿三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那麼根據勞動法來看,也就是簽訂三年以上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可以有6個月,而只簽訂一年的時候試用期只能有2個月。

試用期更長則企業更能夠在試用期去觀察、識別員工是否合適,而等到轉正後發現不合適來辭退員工就有很大的賠償風險。試用期判斷不合適要辭退相對容易很多,同時籤三年、籤一年員工都是想走就走,那麼企業當然願意選擇簽訂三年。

所以我們在實際執行中會看到很多企業簽訂三年合同,在合同中試用期約定是6個月,但是實際溝通時候HR會說試用期只要三個月,表現優秀還可以提前轉正,除非特別差那麼會延長試用期。

延長試用期在勞動法沒有這個說法,也是不被允許的,但是通過簽訂三年有一個六個月的試用期這樣的大框架寬鬆的範疇,那就能在這個範疇內操作試用期,企業就容易多了。

你不知道卻重要的勞動法知識:籤一年籤三年的不同、辭職不需申請

2、到無固定期限合同時間長度不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和同一個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到第三次時就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那麼首次簽訂合同是一年、續簽是三年,到簽訂無固定期限則只需要4年。

而首次簽訂3年、後續簽訂即便只有3年那有需要6年才能到簽訂無固定期限,那麼對於企業來說這個時間週期就更長了。

雖然簽訂無固定期限還是有時間期限的勞動合同,目前看來對於企業都一樣(不續簽都要賠償),但是對於企業還是期望儘量不要簽訂無固定期限,以防止後續勞動法規新政策對無固定期限有新的要求,那麼就有更多經營風險或者升高企業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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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合同的一些誤解你瞭解嗎?

以上觀點,請參考。 還請不吝點贊關注,給你更多職場方法論。 十四年職場摸爬滾打經驗,職業生涯諮詢師、管理諮詢師,職場老司機,用過都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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