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的代價——餘杭一對小夫妻買了大房子 卻沒了家

編者按:離婚,對感情已破裂難以共同生活的夫妻,在精神上是一種解脫。但一些夫妻假借法律賦予的離婚自由的權利,來規避法律或政策所要求的義務,搞“假離婚”以達到非法目的現象,這樣的事已屢見不鮮。

律師提醒廣大購房者,在他們曾經辦理的很多實際案例中,有不少“假離婚”弄假成真,最終沒有複合,同時在“離婚”時約定把房產歸屬一方所有,另一方弄巧成拙“人財兩空”。因此,以“假離婚”來規避政策,對夫妻中沒有房產的一方存在重大的法律風險。

“假離婚”的代價——餘杭一對小夫妻買了大房子 卻沒了家

2001年,從河北來杭工作的小青結識了杭州本地人小明,二人自由戀愛後攜手走進婚姻的殿堂。婚後,二人住在小明婚前購買的70平方米的房子裡,隨後迎來了可愛的女兒心心,一家三口日子過得和和美美。

隨著心心一天天長大,70平方米的房子顯得略微窄小。小明心中愧疚,覺得委屈了妻子女兒跟著自己蝸居。這幾年有了點積蓄,小明尋思著再買一套大點的房子,起碼能給女兒一間書房。

夫妻二人看了一套總價280萬元的位於良渚某小區的二手房,無論房屋大小還是地段,兩人都很中意。可是不巧,杭州實行房屋限購政策、銀行限貸政策,購買二套房首付需支付房屋總價款60%,這讓二人很為難,畢竟積蓄有限。

為了買房,小明提出二人“假離婚”,離婚後以小青的名義購買房屋,這樣就可以享受30%首付的政策了,房子買好後再復婚。小青也覺得,這個方法可行。二人很快去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並約定男方婚前的70平方米房產仍歸男方所有。

辦理完離婚登記後,由於一些其他原因,購買該房屋還是需要支付60%的首付。小明向父母、朋友借了一部分,外加向銀行辦理了部分貸款,湊了150餘萬元轉賬給小青,終於如願以小青的名義購買了這套房屋。

買好房後,小明提出復婚,小青卻不願意了。復婚不成,二人就該房屋分割始終協商未果。日前,小明起訴至餘杭法院,要求確認前述房屋系雙方共同共有,判令小青補償房屋折價款200萬元。

法院開庭審理後認為,依據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的確可以證實小青、小明雙方具備借離婚名義、享受購房優惠政策後共同出資買房的合意。而且離婚登記辦理後,小明陸續向小青轉賬150餘萬元,小青亦認可離婚後收到這些款項。因此,該房屋確實系雙方共同共有。根據雙方出資比例,房屋的共有份額也能夠確認。

訴訟過程中,小明依然希望與小青復婚,想一家三口繼續和和美美地過日子。但小青表示,雙方性格不合,不同意復婚。在確定兩人復婚無望的情況下,法院向雙方就房屋的份額分割做了解釋工作。最終,小青、小明達成協議,該套房屋歸小青所有,小青支付小明房屋折價補償款180萬元。

結案後,小青表示,現在她拿不出那麼多錢補償小明,目前只能把房子掛出去賣掉,本來是想著優惠購房,現在買房也沒有獲優惠,而且家也沒有了。如果房子賣出去支付補償款後,餘款可以再買一套小房子的話,她就打算帶著女兒繼續在杭州生活,如果不行的話,有可能帶女兒回老家。

小明表示,本想改善住房,給妻女提供好的居住條件,沒成想折騰這麼久,家沒了,女兒也跟自己生分了,當初真不該想這餿主意。“如果沒有買房這件事,或許我們一家三口還幸福地擠在70平方米的房子裡,現在是如願買了套大房子,但是家卻沒了。”小明越想越懊悔。

短評:

購房莫打離婚歪主意 隨著房地產調控的政策不斷深入,有些人打起了歪主意,去辦理離婚登記,由於這類離婚與感情破裂、家庭矛盾無關,被人戲稱為“假離婚”。

作為限購限貸政策之下夫妻買房想出的餿主意,“假離婚”看似成本低又快捷,實則隱患眾多,引起訴訟的也屢見不鮮。物質財富雖然是家庭幸福的支撐,但金錢數目與婚姻幸福指數之間並不必然成正比。離婚後假戲成真的案例並不少見,財富劇增引起家庭不和的現象也大量存在。

從法律角度上來說,一旦夫妻雙方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之後,雙方的婚姻關係即宣告解除。只要辦理離婚手續是自願的,他們的離婚行為都有效,沒有“假離婚”的概念,只要辦理了離婚手續,就是真離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通過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後,所產生的後果應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根據法律規定,辦理離婚登記後,能夠證明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即使登記在一人名下,依然系共同共有。關於共有的份額,依照法律規定,共有性質不明時,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對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出資額確定。

所以,打著“假離婚”名義的購房,這種歪腦筋動不得,一不小心就會“搬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來源:餘杭晨報 記者 李雪紅 通訊員 陶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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