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業顧問向購房者索取“好處費”,他的下場是這樣…

四川新聞網巴中5月9日訊(趙娜 記者 李桃)若購買新房時,置業顧問表示只需給他發個紅包,便可通過一些“活動”優惠房價,面對這樣的“好事”,是不是很心動?近日,記者從巴州區公安分局獲悉,巴中某房地產有限公司銷售主管馮某(男,43歲,巴州區人)利用職務之便向17名購房者索取了約30萬元的“好處費”。目前,該男子已被批捕。

2018年12月以來,巴中城區某樓盤部分業主在以項目綠化、附屬設施等工程不合格為由進行維權時,通過溝通閒聊發現他們都在購房過程中均給該樓盤置業顧問馮某送過數額不等的“好處費”,只因馮某曾承諾會在談好的房價基礎上再少一點。感到不對勁後,業主們立即將該情況反饋給開發商。

2018年12月28日,獲知情況的開發商到巴州區公安分局報案,隨後將馮某開除。接報後,巴州區公安分局立即對該案進行立案偵查。經查:2018年7月以來,犯罪嫌疑人馮某利用擔任該樓盤銷售主管的職務便利,在與購房者達成口頭購房價的基礎上,向購房者承諾,通過他的“活動”,房價還能再少一些。後馮某又以購房者看中的各套房已被人排號、轉讓,需要“打點”領導為由,共向17名購房者索取了約30萬元的“好處費”。基於以上情況,巴州區公安分局於2019年2月25日將馮某抓獲。目前,犯罪嫌疑人馮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已被巴州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據瞭解,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是妨害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的一種。

在本案中,馮某雖然並非國家工作人員,但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也屬於“受賄”,應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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