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拆遷中如何避免受損失?

~唯の噯倪~


您好,《行政訴訟法》中就規定了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有權提起訴訟。也就是說,被徵收的房屋如果除房主外,還有利害關係人,那麼這個利害關係人也有權利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又能證明什麼呢?這能證明的可多了,比如最重要的承租人(即房租客)也具有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所以,不能就以《補償條例》的規定就認為承租人沒有原告主體資格。即使房租客能作為原告進行訴訟,那又能拿到什麼補償呢:房租客既然具備原告主體資格,那麼我認為,在徵收時所產生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以及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都是有權利去爭取的。這裡小編給大家提供一個思路,供房租客參考。首先房租客可以與房東協商,把還在期限內的租金退還給房租客。如果房租客有裝修房屋的話,那麼在房屋內的裝飾物也是可以找徵收方索要補償。另外,在找房子時所產生的費用,也可以找徵收方進行爭取。如果爭取不成,千萬不要放棄,因為房租客還具備原告主體資格,可以把徵收方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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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首先,需要了解承租人的權益有哪些。根據意思自治的原則,如果租賃合同中對拆遷補償費的分配進行了約定,承租人可以根據約定內容來主張自己的權益。所以,建議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就對相關事項進行明確的約定,包括約定好出租人拒不支付補償時的違約責任,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即便出現了糾紛,也可以及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如果租賃合同對相關事項沒有約定,則按照法律規定來處理。如果尚在租賃期,承租人對被拆遷的房屋仍然享有使用權,拆遷人應當尋找週轉房予以過渡安置,雙方的租賃關係仍然保持,原租賃合同進行相應修改。如果租期屆滿,承租人應當無條件遷讓。

在拆遷中,承租人可以爭取到哪些補償呢?其一,承租人如果以拆遷房屋為經營場所並辦理了營業執照,進行了實際經營,對於因拆遷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可以要求給付。對於如何計算及給付停產停業損失,可查詢當地的具體規定。其二,如果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可能涉及到裝飾裝潢的補償。其三,承租人由於搬遷造成的造成的其他損失,如搬遷補助費、搬遷過渡費等。對於非住宅房屋的拆遷,搬遷補償費包括設備搬遷、安裝及調試費用,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照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費用。

實踐中,承租人為獲得合理補償,需要面臨與徵收方、房屋所有權人兩方的斡旋,而拆遷方為了實現快速拆遷的目的,常常在承租人未參與的情況下,對房屋拆遷補償、停產停業損失等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了補償協議,承租人的權益難以得到保護。因此,對於承租人來說,要積極行使自己的權益,在拆遷部門發佈徵收公告以後,積極與拆遷部門進行協商,掌握拆遷的相關信息。在這個過程中,還要注意及時保存證據,如保存好租賃合同、租金繳納憑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資料,對於裝修裝飾、附屬設施等情況可以通過拍照、攝像等方式固定。有需要時及時啟動法律程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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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中,補償款應當給予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但房屋已經出租的,房屋承租人對室內合法財產可以獲得合法合理的補償。

此外,最高法在《第一巡回法庭巡迴區四省區行政審判法律適用若干疑難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

承租人也可起訴徵收補償決定、徵收補償協議

實踐中,不乏有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實際使用者相分離的情況,即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這就產生了一個問題:承租人能否對徵收補償決定或徵收補償協議提起訴訟?

對此,《意見》明確要分情況對待。一般情況下,承租人對補償決定、強拆行為等行政行為不具有利害關係,因此一般情況下不能提起訴訟。但如果承租人在被徵收的房屋上有不可分割的添附,或者依法獨立在承租房屋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強制拆除房屋行為造成其物品損失的,承租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原文鏈接https://www.toutiao.com/i6638869301749088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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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理清法律關係

政府——被拆遷戶

被拆遷戶(房東)——租客

法律規定,政府可以為了公共利益徵收徵、用土地,但是要給予合理的補償。

補償是補償給產權所有人。

政府補償拆遷戶,拆遷戶補償租客。

具體有裝修裝飾等,如果發生經營,還會有停產停業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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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承租人以拆遷房屋為經營場所,並辦理了營業執照進行實際經營,對因拆遷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可以要求給付。其次,如果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可能涉及到裝飾裝潢的補償。最後,承租人由於搬遷造成的其他損失,如搬遷補助費、搬遷過渡費等。對於非住宅房屋的拆遷,搬遷補償費包括設備搬遷、安裝及調試費用,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照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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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維權不止勝訴;徵地補償要問律師

來源| 吳青 熙窗法雨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實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生產力得到空前的發展。為了城市的整體規劃和發展,有必要對原有建築房屋進行拆除、搬遷,達到整體的整齊劃一或對日益緊張的國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對被徵收拆遷房屋進行合理的補償是推動、保障徵收拆遷工作順利實施的重要前提。因房屋徵收拆遷補償款引發的矛盾糾紛比比皆是,其中部分矛盾起因於承租人主張獲取拆遷補償。因此,承租人究竟有無權利獲取拆遷補償成為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一、案例導入

基本案情: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原告租賃被告的房屋用於經營超市。在承租期內被告出租給原告的上述房屋被列入徵收範圍。被告與徵收單位簽訂了《徵收補償協議書》,獲得被徵收總補償金額為4185739元。原告認為因上述房屋被政府徵收拆遷,導致原告的經營不能繼續進行,被告在拆遷過程中,利用原告的經營資質向拆遷部門申報了經營、搬遷、獎勵等損失達378544元,該378544元的補償應歸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主張權利,被告拒絕,故原告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房屋徵收過程中徵收部門對承租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當予以保護。根據補償款的具體性質,除了房屋本身價值補償應當屬於出租人外,其他與承租人密切相關的裝飾裝修費用、搬遷費用、停產停業損失等,應當在房屋所有權人與承租人之間合理分配。法院最終判決承租人獲得各項徵收補償費用總計14萬餘元。

案例來源: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湘03民終4號二審民事判決書

二、關於城市房屋拆遷的法律沿革

1991年3月22日,國務院發佈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

第五條規定: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根據上述規定,1991年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認為房屋承租人屬於被拆遷人的範疇,認可房屋承租人作為房屋的使用人有權要求拆遷人給予相應的補償和安置。

2001年6月6日,國務院第40次常務會議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了修訂,將被拆遷人限定為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將承租人排除在被拆遷人外。

但該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據此,承租人雖然不享有被拆遷人地位,但仍然有權就拆遷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與拆遷人、被拆遷人協商、簽訂安置協議。

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頒佈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同時廢止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亦將被徵收人限定為被徵收房屋的所有人。但與2001年《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不同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徵收人對被徵收人予以補償和獎勵,而全文未提及到承租人及其享有的權益。

三、法律評析

在徵收拆遷方面,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體現了對房屋承租人的保護。雖然現行有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僅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被徵收人,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徵收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未規定房屋徵收部門需對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償。但該規定調整的法律關係是房屋徵收部門和被徵收人之間的行政徵收關係。出於簡化徵收拆遷補償流程的目的,限定了房屋承租人無直接向房屋徵收部門申請拆遷補償的請求權。

前述規定並不代表房屋徵收部門對承租人的合法權益不予保護,而只是房屋徵收部門不直接與承租人協商補償,將對承租人的補償一併補償給被徵收人即房屋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人與承租人之間的補償費用分配問題,由雙方另行解決。至於承租人與出租人(房屋所有權人)之間就徵收拆遷補償款如何分配屬於另一法律關係,屬於民事範疇。不宜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未規定房屋徵收部門需向承租人給予補償為由,而否定承租人享有獲取徵收拆遷補償款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該項規定表明租賃權雖為債權,但具有物權的性質,具有一定的對世性,標的物所有權變動不影響承租人的合法權益。國家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對房屋進行徵收,房屋的所有權由原所有權人變動為國家享有,不改變承租人在租賃期內享有對租賃房屋的使用權。當相關行政部門對房屋進行拆除時,影響了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承租人自然有權獲取相應的補償。

至於徵收補償款如何分配,被徵收人與承租人之間有約定的,按照“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遵循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當雙方當事人無法就補償款的分配達成一致時,法院應當根據徵收補償款的組成和性質將徵收補償款在房屋所有權人與承租人之間合理分配。根據補償款的具體性質,除了房屋本身價值補償應當屬於房屋所有權人外,其他與承租人密切相關的裝飾裝修費用、搬遷費用、停產停業損失等,應當在房屋所有權人與承租人之間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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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為您解答!

歡迎關注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中的相關規定: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承租人通常來說可以得到停產停業損失和裝修裝潢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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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據我的以往經驗,作為承租人,遇到拆遷,完成以下3步即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損失。

1.確定自己的租期還有多久;2.盤點自己的財產;3.努力爭取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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