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女,1957年8月6日出生,農村居民家庭戶口,生前系某工具廠職工,未辦理退休,亦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李某於2015年11月20日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2016年3月7日,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李某在下班途中受到的交通事故傷害屬於工傷。
原告某工具廠自2007年6月至2016年9月一直為其職工李某上工傷保險;被告某區社會保險局亦一直接收了原告為其職工李某繳納的工傷保險費。2016年9月2日,原告某工具廠向被告區社會保險局申報李某的工傷待遇,被告於當日作出《回覆》,認為李某在發生事故時已達法定退休年齡(58歲),認定工傷後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回覆》並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分歧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後,是否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待遇。
一種意見認為,李某在發生工傷事故時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自動終止,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未及時辦理減少後發生的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另一種意見認為,原告某工具廠為李某參加了工傷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社保局應當支付李某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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