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籤合同遭遇“工傷”怎麼辦?

工傷亦稱“公傷”、“因工負傷”,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食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負擔;醫療期間工資照發;確定為殘廢時,視其殘疾程度,由勞動保險費中按月付給因工殘疾撫卹費或因工殘疾補助費。

條例清晰明瞭,但也不難看出,這種賠付方式僅限於單位與工人或職員之間,就是要有勞動合同作為保障。但是,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在用工期間發生工傷,又該怎麼辦呢?

近日,淄博高新區法院執結了一起長達7年的勞動爭議糾紛案,其案情之複雜,過程之曲折,值得所有用工單位以及在外打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工友們一看。小編在此整理了一下案件的經過,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啟示。

案件起因

2010年10月,淄博某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簡稱“安裝公司”)在高新區承包了一項工程。由於安裝公司屬於勞務分包公司,在承接下工程之後,就轉包給了包工頭張某會,張某平受僱於張某會,在工地從事電工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工作期間,張某平因塔吊罐體墜落砸傷腰部,經鑑定構成二級傷殘,後期生活大部分依賴護理。

2012年,張某平到桓臺縣法院同時起訴塔吊的所有者山東某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安裝公司,要求他們承擔侵權責任,桓臺縣法院審理後做出判決,認為塔吊的所有者和經營者山東某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為案件的侵權主體,應當承擔責任,並判決該公司賠償被告張某平賠償金、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各項費用共計26萬餘元。2013年4月份,山東某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向桓臺縣法院提起訴訟,就賠償項目向安裝公司進行追償,法院又判令安裝公司賠償山東某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墊付的各類費用共計31萬餘元。

二次追償

在安裝公司、張某平被終審確認存在勞動關係後,張某平於2014年又向淄博高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請求裁決安裝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7000元,支付每月傷殘津貼3298元。2014年12月,高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決定,要求安裝公司支付張某平一次性傷殘補助金67500元,2014年7月9日至12月9日期間的傷殘津貼11475元,2014年12月10日起按月支付傷殘津貼2295元(隨時調整),支付至張某平領取傷殘津貼待遇的情形消失時為止。

安裝公司則認為,自張某平受傷以來,自己已經承擔醫藥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共計38萬餘元,履行了全部救治、賠償責任,不需要再支付額外的費用。於是,在2015年1月份,安裝公司來到淄博高新區法院起訴張某平,請求法院判令不再支付傷殘補助金、住院期間的傷殘津貼以及後期按月支付的傷殘津貼。

經審理,法院認為安裝公司沒有依法給張某平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下,其仍應承擔張某平的工傷保險待遇,但是對於在本次工傷事故中產生的諸如醫藥費、交通費等直接費用不能進行雙重賠償,而具體到本案中張某平通過仲裁請求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傷殘津貼並不屬於直接費用之範疇,因此對於這部分費用,原告應當依法支付。據此,淄博高新區法院於2015年4月份依法作出判決:安裝公司承擔張某平的工傷保險待遇,即安裝公司依法支付張某平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傷殘津貼。

波瀾再起

判決生效後,安裝公司拒不履行賠償義務,2017年1月份,張某平來到淄博高新區法院申請立案執行,但是在執行的過程中,發現安裝公司沒有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後經深入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安裝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為劉某。2015年12月份,被執行人在登記機關辦理了註銷登記,在辦理註銷登記時,劉某書面承諾對被執行人未清理、未償還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在瞭解到這一情況之後,2018年2月,張某平要求追加劉某為本案的被執行人。法院認為,追加劉某為被執行人,符合法律規定,並作出裁定:劉某應在裁定生效十日之內向張某平清償債務。

塵埃落定

劉某不服,於2018年上訴至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12月,淄博市中院做出維持原判的決定。

2019年4月,張某平再次到淄博高新區法院申請對劉某進行強制執行,要求劉某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支付傷殘津貼共計12萬餘元。最終在收到劉某的賠償款之後,2019年6月份,張某平到法院申請結案,至此,這場長達7年的勞動爭議糾紛案終於得到了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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