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
姜某母親孟某系甲超市生鮮區的理貨員,甲超市未替孟某繳納社會保險。2015年1月29日17時40分左右,孟某在甲超市工作時突然暈倒,當即被送往醫院治療, 18時30分,孟某被醫院宣佈臨床死亡。當日,甲超市即與姜某等簽訂賠償協議,約定甲超市支付姜某等因孟某工亡而產生的工傷待遇20萬元,並於次日支付完畢。
後姜某對孟某的死亡申請工傷認定,2015年4月24日,海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孟某的死亡為工傷。甲超市不服,申請行政複議,2015年7月6日,海門市人民政府維持原工傷認定決定。甲超市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2015年9月16日,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駁回了甲超市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和行政複議決定的訴訟請求。隨後,甲超市提起上訴,2015年12月17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後姜某等就孟某的工傷待遇等申請仲裁,仲裁委以雙方已達成工亡待遇賠償協議為由決定撤銷該仲裁案件。姜某等不服,遂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海門法院審理後認為,姜某等與甲超市簽訂的賠償協議為可變更或可撤銷協議。
1、本案中,姜某與甲超市簽訂賠償協議在孟某工亡的當日,此時姜某尚不清楚其母親的死亡是否構成工傷,從而無法正確判斷工傷待遇,在此情況下,甲超市明顯處於優勢地位;
2、賠償協議中甲超市給付的工傷待遇數額低於姜某等應獲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50%,差距過大,其內容顯失公平。
法官點評
勞動者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就工傷保險待遇私下與勞動者達成的賠償協議,當事人有異議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將綜合衡量意思自治原則和公平原則,對賠償協議的效力作出具體判斷。
1認定有效的情形
如果賠償協議在勞動者已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情況下籤訂的,因賠償協議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願達成的協議,如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的,那麼應尊重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應認定有效。
2認定可變更或撤銷的情形但是如果賠償協議是在勞動者未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情形下籤訂,勞動者實際所獲賠償明顯低於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該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等情形,法院則可以判決變更或撤銷賠償協議,判決用人單位賠償雙方協議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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