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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將自己租來的灘塗地轉租給他人淘沙,承租人卻拖欠租金遲遲不付,男子催債無果將對方訴至法院,豈料雙方簽訂的“協議”被認定為非法無效合同,男子訴承租人欠錢不還於法無據。日前,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特殊的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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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4年3月1日,蒙先生與融水縣某村屯的村民小組簽訂了一份《集體土地租賃開發協議書》,協議該村民小組將流經該屯河流沿河的土地(即灘塗地)和水域出租給蒙先生作為項目開發30年,其中土地面積為21.5畝,水域面積為20畝,蒙先生可自主經營旅遊業及旅遊業相關的附屬產業,但不準經營汙染環境及有損原有地貌、水域等項目。該《集體土地租賃開發協議書》簽訂後,蒙先生便清理了沿河垃圾和平整灘塗土地。
不久後,家住該灘塗地附近的楊某和莫某找到了蒙先生,說要承租這片土地及水域用於淘沙,雙方口頭約定了租金按每掏出一方沙子則付30元的方式計算。經口頭商定後,楊某和莫某即開始投入機械進行淘沙。至2016年12月,蒙先生與楊某和莫某結算費用,發現楊某和莫某尚欠他3000方沙子費,共計90000元。後雙方口頭協商:如果楊某和莫某於2017年春節期間向蒙先生支付淘沙的租金,他即可減少對方20000元的欠款。但直至2017年8月,楊某和莫某僅向其付了20000元,其餘部分仍未支付。考慮到彼此合作也算愉快,不想為此發生嚴重的矛盾糾紛,於是蒙先生再次找到楊某和莫某協商還款事宜。經過再次協商,雙方簽訂了一份書面協議,約定如果楊某和莫某於2017年10月11日前向蒙先生支付50000元的淘沙租金的話,之前口頭協商減少20000元租金的約定繼續有效,否則,不予減免。
然而,該份書面協議簽訂後楊某和莫某再次失信,無奈之下,蒙先生於2018年1月2日以租賃合同糾紛為由將楊、莫兩人訴至法院,要求兩人共同向其償還拖欠的租金及利息。
爭論
融水縣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後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蒙先生向法庭提供了一份《集體土地租賃開發協議書》,擬證明其具有該案涉及地點有承租開發的權利的事實,但他未能提供關於涉案村民小組具有涉案灘塗地、水域相關權屬的證明。另外,蒙先生還提交了一份《協議》,用以證明他將自己所承租的地點轉租給楊某和莫某用於淘沙,後經結算楊、莫兩人尚欠其租金的數額及其還款計劃和免責協定。
對於蒙先生提交的相關證據,楊某辯稱:其本人參與承租涉案地點用於淘沙是事實,但合夥人除他和莫某以外還有其他人,《協議》上確定的數額不屬實,且僅有他和莫某簽字,該協議是無效的。另一邊莫某辯稱:楊某和莫某並沒有與蒙先生簽訂書面的租賃合同,他本人是在喝醉酒意識模糊的情況下在《協議》上簽字,並不能代表其真實意思,且該《協議》沒有讓其他合夥人簽字,屬於無效協議。
判決
融水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後認為,我國《憲法》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相關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事實主張的,由其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該案中,除法律規定水流屬國家所有外,蒙先生亦不能向法院提供關於涉案村民小組具有涉案灘塗相關權屬的證明。故蒙先生與涉案村民小組簽訂的《集體土地租賃開發協議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合同無效。蒙先生基於無效合同將涉案灘塗、水域出租給被告用於淘沙,同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並且損害了國家的利益。
綜上所述,蒙先生將涉案灘塗、水域出租給楊某、莫某用於淘沙的《協議》屬於無效合同,而他基於無效合同提出楊某和莫某向其支付淘沙租金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我國《憲法》、《物權法》以及《中合同法》相關條款的規定,融水縣人民法院駁回了蒙先生的訴訟請求。
文稿:小黑
轉自:龍城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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