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對原告證據不認可,會影響法官的判決嗎?

用戶5899821914350


被告對原告的證據不認可,會影響法官的判決嗎?

這個一般不影響,能否影響法官的判決,這個主要是看證據本身,主要是看案件的事實。原告舉證,被告不認可,或者被告舉證,原告不認可,這個在訴訟中都很常見。但是,法官在證據採信時主要是審查證據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

所以,只要證據是客觀真實的,不是出具證據的一方有意偽造的,同時其中的內容是能客觀反映待證事實的,並且這個證據與本案的事實存在關聯性,那法官一般都會採信。

至於如何質證,這個屬於被告的權利。法官自然也不能強迫被告承認原告舉證的全部證據。不過,因為最高院最高檢發佈的關於虛假訴訟罪的司法解釋中有一項關於虛假陳述的內容。如果在法庭中做虛假陳述,是有可能被處罰,甚至涉嫌虛假訴訟罪。


葉律師


在法庭上,被告有權就原告的舉證提出抗辯,但是,抗辯需要拿出理由和證據。如果拿出合理的證據,足以影響原告的效力,原告有無法做出解釋,那麼法官很可能會採信抗辯意見;否則,有的被告對原告的舉證提出抗辯,擔憂沒有合理的理由和證據,這樣的抗辯通常是無效的。

以下舉例說明。

1、原告舉證本方在城鎮居住多年,應當按城鎮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

被告:不認可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就是一農民,不能按城鎮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

法官:請說出理由。

被告:我知道原告是某某鄉某某村的農民。農民怎麼能按城鎮標準計算。

原告:我提供給法庭的證據,有某某有限公司的在職工作證明,證明我從三年前就在城裡的工廠上班,有公司發工資的銀行卡流水證明我多年在城鎮領取工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覆函》、《關於對戶口在農村但長期居住在城鎮人員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適用問題請示的覆函》,原告應當按城鎮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

2、原告主張其母的被扶養人生活費。

被告:原告主張其母親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但是原告提供的戶口本複印件載明,原告母親服務處所是某某市化肥廠,原告母親有工作單位,不應當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

法官:請原告答辯。

原告:戶口本是載明原告母親服務處所是某某市化肥廠,但是我們提供的補充證據,有當地社區和派出所證明,證明“服務處所”沒有特定意義,不能理解為服務處所就是工作單位,另外社區提供證明,證明原告母親屬於家庭婦女,沒有任何其他收入。據此,原告主張母親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合法有據,應予支持。

3、原告主張交通費。

被告:不認可原告主張。原告居住地距離醫院三百多米,住院11天,原告卻提供了七十多張出租車票價值兩千多元,有好多車票都是三年前的,屬於虛假的舉證。

法官:請原告答辯。

原告:我就是用了這麼多車票,就要賠償。

。。。


淮北日月升


這個我很有體會,舉兩個例子吧:

1、我方出示省稅務局的收入及納稅單據,擬證明我方當事人的收入狀況。對方律師矢口否認。我方要求對方律師狀告省稅局出示虛假證據,法官不說話,但要求我方補勞動合同及單位證明——我方當事人是單位的高級職員,公章可自由使用,讓他自己在自己的證明上蓋個公章的法律效力反而比省稅局的收入及納稅證明效力更差?——顯然,法官在刻意偏袒對方。也即,法官藉口對方律師不認可即該證據不會採納。

2、對方當事人自己手書的證據,對方當事人矢口否認,說不知道是哪來的。由於過了舉證期限,該證據未申請筆跡鑑定,二審則因一審未申請筆跡鑑定而駁回……

也即,對方當事人自己如果不承認自己寫的證據,即法官同樣可考慮否決。而且,理由似乎相當充分:對方不認可,舉證方承擔不利後果,過了舉證時限,不可再申請證據鑑定。

其實,按《民訴法》即使當事人不申請鑑定,法院也是可主動提出筆跡鑑定的。

3、《民訴法》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但實踐中,咱們還是冼冼睡吧……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皇家師爺


實事就事實刁敕也無用。警察是吃乾飯的嗎?法院是國家法院不是說對方怎樣法院不會根據你看法去辦。


用戶113199433044


被告對原告證據不認可,會影響法官的判決嗎?

原告依據證據提起訴訟,被告可以根據原告的證據或訴訟請求,不認可的話提出反駁或者反訴,這都是符合法定程序的。對於雙方提出的任何證據,必須通過法庭的辯論,對證據提出“質證”,在這個質證的過程中,確定該案的證據,假如原告提出的證據,被告不予認可,又沒有不予認可的理由,法官會不考慮被告的不認可的。假如原告提出證據,沒有經過法庭的質證過程,對被告的正當質疑,法官沒有做查證的程序,就認可原告的證據,把該證據作為裁判的依據,這屬於違反法定程序,剝奪當事人辯論的權利。法官作出的判決,涉嫌“枉法裁判”,符合上訴、再審的情形。所以說,有這種情況,會對法官的判決有影響。(案件有問題私信我)


王萬東法律服務


證據的證據也是重要的。被告應當提供原告的證據錯誤的證據。


文立團


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