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庭審質證過的證據而且原被告均表示無異議,法官是不是應該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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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有真假、合法與非法之分。

所為真假,是指證據是否真實的反映了客觀真實的事實。能反映客觀真實存在的事實的證據是真,不能反映客觀真實事實的證據是假。

檢驗真假證據,不能單一靠原被告雙方都確認一個事實這個環節,還要把當事人一致確認的單一證據,與其他證據鏈串起來縱合分析,與常規、常理、規律相對照,以避免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以假證支撐假案。例如,當事人為了逃避債務的假買賣真轉移財產,除了應審查買賣合同,付款發票,還要審查銀行支付及有無銀行撤銷付款及收款人賬面收支,特別是受款人有無回覆的情況,以及買賣在何時形成,有無第三人見證。

所謂合法與非法證據,是指證據所證明的事實有無違法和損害社會、他人利益的事實。有屬非法。非法證據雖雙方當事人一致確認,但這種證據仍不能作為保護當事人權益的證據,還要受到法律對其違法事實進行法律處罰。

只有在不存在假證、非法證據的情況下,且確認證據與其他證據證據證明的事實相吻合,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徐孝先小卒


經過庭審質證過的證據而且原被告均表示無異議,法官是不是應該採納?

我的看法是:不一定。

作為一個法官,不能原告被告相互認可就行了,而應當行使一個法官的職責--對證據的“三性”進行必要的審核,以排除虛假證據和虛假訴訟的可能。因為司法實踐中,經常有人故意製造一些虛假訴訟,試圖借法院之手確認自己的轉移是合法的(例如兩人合夥製造一起虛假的借貸訴訟,以此轉移財產,或者製造當事人無財產的假象,逃避、規避法定的義務)。

所謂三性,就是客觀真實性,證據的關聯性以及證據的合法性。

作為法官,對於雙方提供的證據,應當主動審核其客觀真實性,證據的關聯性以及證據的合法性,發現問題,及時提出。如果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不能給出合理的解釋,則不能採納為認定本案的證據。

如果雙方共同認定的證據,實際上存在明顯的問題,法官又視而不見做出判決,勢必嚴重影響法律尊嚴和法院的權威。

以下舉例說明:

1、原告7月15日受傷住院,但是原告提供的醫療費票據是6月份的。

2、原告訴被告十萬元借貸糾紛,沒有打款證據,但是雙方承認這筆債務存在。

3、原告出具的派出所證明沒有蓋公章和經辦人員簽字。

之所以這樣,主要原因兩個,一是是為了避免雙方通過虛假訴訟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二是維護法律的公正性、嚴肅性。


淮北日月升


是否應予採納,法官有決定權。證據不符合要求的,即便雙方均無異議,法官仍可不予採納。

證據具有“三性”,即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證據的採納,僅僅指具有證據的門檻,其主要是就證據的合法性和關聯性而言。

所謂合法性,是指證據的取得方式合法,形式合法,不能具有瑕疵。所謂關聯性,是指證據所證明的內容與案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不能毫無關係。

證據不符合上述要求,如證據系以非法方式取得,或者存在嚴重瑕疵(如書證內容不能辨識,證人不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視聽資料不連貫等等),或者與案件毫無關聯。此時,即便雙方無異議,法官也會不予採納。

另外,證據的採信比採納更進一步,主要涉及真實性問題。即證據所證內容是符合客觀真實的,是足以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的採納需要庭審雙方參與,但採信則由法官來完成。



風雲26610126


你說的有道理!這次市中法主審法官馬晨光很聰明!原被告對原告四份證據舉證質證被告沒有質證意見。但二審法院未採信。經查明,原告證據蓋章不合法是企業設立的空殼公司蓋章有共同欺詐違法行為。法官認定事實還是準確的。學習再學習!


麼鳳霞


不一定,一般情況下法官是會採納的,但是,如果是虛假的證據或者違法的證據,即使經過質證,當事人無異議,法官也不會採納,而且,如果發現是虛假訴訟,還會對當事人進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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